共犯帮信罪掩隐罪之间的关系
文摘
2022-09-25 08:58
江苏
共犯、帮信罪、掩隐罪,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有时会有争执,一旦有争执,会有人把它们看成是对立关系。争论的起因有的在于统计口径不同,如诈骗等罪的共犯可以判得很重,而帮信罪最高刑期仅三年,掩隐罪最高可达七年。实务部门会倾向刑期更重的罪名,而辩护人则会朝轻罪及以下对抗。而在刑法及刑诉上,犯罪事实存疑会适用有利于被告人规则。虽“存疑有利于被告人”不适用于定性问题,但毕竟事实连着定性,事实存疑不可能不影响定性。因此,帮信罪有时会被作为兜底罪名考虑,有时也会被认为辩护相对胜出的表征,帮信罪最高仅三年,会易与取保、不起诉和缓免刑相连。共犯(如诈骗罪)、帮信罪、掩隐罪三者之间的关系,既受限于立法安排,也要符合逻辑上的道理。没有道理的事迟早是隐患,会被终结改变。帮信罪是新设罪名,其定位虽有“帮助行为正犯化”和“特殊量刑规则”的争论,但是从刑期上看,应该属于量刑规则,这么轻的正犯化罪名很少见。帮信罪为什么是轻罪,从主观要件角度看,主要因为其基本上要求是“概括故意”即可,即帮信的人对所帮助的行为基本上不怎么关心,帮得不深,他只追求与他自己相应的违法利益。这样的立法也体现着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共犯与帮信有时会重合于帮信部分,即高端重合于低端,根据想象竞合原理,要定更重的共犯。所以,不要把共犯与帮信对立,有时证据瓤,如前所述不排除定帮信罪。在立法安排上,帮信罪与掩隐罪所保护的法益都不在于财产权,均在刑法典妨害社会管理章,前者主要侧重于社会治理,后者主要保障办案,这也说明它们的法定刑不会设置得很重,不像诈骗罪可以有无期徒刑。再从逻辑顺序角度看,共犯和帮信罪发生在“事前参与”或“事中承继”,掩隐罪而发生于“事后”。问题是,帮信行为有时发生的时机很难判断为事前、事中还是事后,这才导致帮信罪和掩隐罪的区分难点。事前、事中还是事后,只在概念上是泾渭分明的。例如,跑分,跑着分着,不断的洗白、掩盖,就很难在这两个之间定性,但是问题不大,不定这个就定那个,还有可能定共犯。例如帮信行为之“刷脸”,刷脸无非是想验证身份,那它发生于案情发展的什么阶段呢,可能要具体分析,还真不好说。一般而言,刷脸主要是在支取或转账时用于验证身份,提供这种帮助的人如果不是全程参与犯罪,应该是属于事后掩饰隐瞒,或者重在掩饰隐瞒(例如前期也概括性提供两卡)。综上,共犯(如诈骗罪)、帮信罪、掩隐罪三者的界限在原理上是很清楚的,但由于理论和实际有距离,再加上模糊也是一种客观存在,所以会这样那样的争论,这是正常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