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于案事件的认定方法主要是演绎推理,这个从各类判决书中可以得到验证。
我们不能用归纳法推理,这是判例法国家的做法,归纳法就是甲地怎样,乙地怎样,丙地怎样,然后得出我们该怎样。
虽然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从哲学高度各有不同,例如康德曾称演绎推理为独断论,但后来也是通过寻求先验大前提而采纳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可能需要更多的标本才能确保结论的可靠性,是一种“造法”行为。
从法治观念来看,当然是演绎推理正确,法律规定是大前提,案事件是小前提,从而通过推理得出认定结论。
关于见义勇为的认定,应树立法律思维,通过法律规定总结出构成要件,然后对照认定。
例如某省见义勇为保护和奖励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从中,我们可以归纳以下构成要件:
首先是自愿。这也是对“见义勇为”中“义”的提炼,义字说明行为人没有职责和义务,连约定义务也没有,完全是自愿的。
其次是利他。行为人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自身利益是份内的事,没有褒奖的理由。同时,与义对应,是指为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至少是他人的利益。
第三是紧迫。这就是法规里说的“挺身而出”,只有在紧迫之中,挺身而出才显得弥足珍贵。非紧迫下的义事,属于更广义的好人好事。
第四是表现突出。突出性,是奖励的一贯要求。一般来说,突出性会具有社会认同感。
除以上构成要件之外,认定者的一些自身情况也会影响判断,例如价值观,经历阅历,等等。但是,要坚持先结合构成要件初判,再宏观斟酌,否则危害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