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荐文第91期——股东提案权

文摘   社会   2024-07-01 10:00   北京  


股东提案权

股东提案权是基于现代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为维护股东有效参与公司治理、防范董事会专制而产生的一项重要股东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虽确立了股东提案权制度,但囿于规范过于原则化,导致实践中提案权制度之功效未能充分释放且出现制度异化的倾向,大股东滥用提案权进行法律规避的行为时有发生,中小股东的提案权利也因缺乏有效保障而面临诸多现实困境。有鉴于此,商法学者有必要对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运行实效进行系统的分析考察,在结合域外经验的基础上,对提案股东的资格标准、提案制度的程序规范、董事会审查制度以及提案权利的救济制度等相关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并提出完善的路径,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



01
    中日股东提案权的剖析与借鉴:一种精细化比较的尝试

作者:梁上上、加藤贵仁、朱大明(清华大学法学院、东京大学法学院、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中国法律已经从法律移植阶段步入法律养护阶段,精细化比较呈现蓬勃生机。本文采用精细化比较的理念与方法,对中日两国股东提案权的制度宗旨、立法史、构成要件、存在问题、法律漏洞、修法方向等做了全面而深入的比较研究。两国股东提案权具有共同的立法宗旨,但是两国对该权利的规范路径并不相同,中国将股东提案权定性为临时提案权进行规范,而日本将股东提案权区分为议题权、议案权与议案要点通知权。为此,两国面临的法律问题不尽相同,特别是董事会对股东提案的审查权限、审查方式,以及股东滥用提案权的方式都存在较多差异。由于两国确立该制度的时间都较短,都存在“技术性不足,操作性不强”的问题,需要加以完善。在找寻本国与他国法律制度发展的轨迹中,本文不以引用他国法律为唯一目的,而是更深更广地理解该制度在两国的通性与殊相,并以他人为镜寻找自我面相

关键词:精细化比较;股东提案权;股东资格;审查权;权利滥用

来源:《清华法学》2019年第2期

02
    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以美国法为借鉴
作者:刘胜军(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美国上市股东提案权的初衷是促进公司民主,股东提案权与委托书征集共同构成美国上市公司股东参与公司治理的重要机制。美国SEC rule14a-8规定的股东提案程序和排除事由保护上市公司免受股东滥用提案权的影响,股东提案排除事由的实践和演变揭示了股东提案权对践行美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贡献卓著。针对股东提案排除争议美国联邦证券委员会创设了无异议函(No action letter)这一行政决定来事前高效、经济地处理。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针对上市公司股东滥用提案权存在规范漏洞,不能激励中小股东积极行使提案权,未能将股东提案权作为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机制,提案排除争议制度效率低下且存在规范漏洞。美国提案权制度近一个世纪的演进经验值得我国借鉴以完善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委托书;公司民主;公司社会责任
来源:《河北法学》2016年第9期


03
    美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适当议题制度及其启示

作者:王敏(清华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提案适当议题的界定,是股东提案制度设计与实践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在美国,作为注册证券持有者的股东可以利用委托书机制就广泛事项进行提案,股东提案机制业已成为股东控制集中管理的代理成本、促进公司社会责任的重要途径。美国股东提案规则的巨大功效,得益于实践中通过以下三个路径对股东行动议题的灵活拓展:建议性提案的使用、排除事由的限制、公司章程细则修订提案的运用。美国股东提案适当议题制度的实践经验,对我国公司法的相关实施具有重要启示意义。

关键词:委托书规则;股东提案;适当议题;股东会议;美国公司法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04
    东提案权制度:美国法的经验与中国法的完善
作者:肖和保(湖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1993年《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提案权制度,这属立法中之漏洞。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33条第2款确立了股东提案权制度,无疑为公司法在股东权利保护方面迈出了一步。但是,尽管学术界和实务界在《公司法》修订时对这一制度呼声很高,但学术界对这一制度的研究尚十分不够。在笔者看来,过高的持股比例要求、狭窄的提案权范围以及持股时间、救济措施、提案排除理由的缺失极有可能使这一制度沦为具文。为了避免这一危险,我们有必要对这一制度的渊源、价值、具体规则、运行实践进行充分的考察,针对中国的现实,完善股东提案权制度。在众多可以借鉴的立法例中,最早确立股东提案权制度的美国法无疑最具价值。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制度;美国法;公司法
来源:《比较法研究》2009年第3期

05
    东提案权制度:美国的立法与启示
作者:伍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提案权制度使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向股东大会提出议案,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确立该制度的国家,经过近70年的发展,很多规定已经颇为完善:对提案股东自身要求明确;对提案本身的形式有清晰的可操作性的界定;在公司对提案处理及违规的规定方面也形成了有力的约束。相比之下,我国关于股东提案权制度在提案股东资格限定、提案形式、提案排除及救济等方面存在缺陷。根据美国在相应方面的经验与启示,对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提出了改进建议。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排除;救济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12年第1期


06
    恰当行使股东提案权及其规制

作者:王湘淳(深圳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提案权是股东参与公司治理、体现公司民主的一种权利。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提案权还具有信息发布的功能,故股东提案实质上成为了信息披露机制的一部分。由于存在这种附加效果,实践中提案权经常被不恰当行使。从证券法和公司法两个维度考量,不恰当行使股东提案权对上市公司与证券投资者皆无益处,且目前的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无法规制该行为,或规制力度极为有限。事后规制可能为一种值得尝试的路径,但对不正当行使之股东进行索赔较为困难;事前规制有待改良,可以对提案权主体增加持股时间要求,并规定提案股东在提出议案之后,在该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前不得卖出股权;事中规制可借鉴美国法,要求提案股东对提案辅以一定字数的支持说明,以拓宽提案信息披露之通道。

关键词:提案权;公司治理;信息披露

来源:《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年第9期


07
    市公司股东提案权的章程表达:对202家上市公司章程的实证考察

作者:曹清清、金剑锋(吉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提案权是降低公司两权分离代理成本的重要举措。我国由于没有明确董事会的审查权及审查标准的笼统,导致提案权制度处于漂泊不定的境地,丧失其应然地促进股东民主的功能。从对于202家上市公司章程中提案权条款的实证研究中发现,对于股东提案权,在明确董事会审查权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同时还需厘清董事会审查的边界,在实际运用中应贯彻章程自治优先适用原则。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董事会审查权;审查边界

来源:《证券法苑》2017年第2期


08
    东提案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作者:伍坚(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金股东提案权制度对少数股东的权益保护具有积极意义。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提案权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问题。文章从对提案股东的资格要求、对提案内容和数量的限制、董事会对提案的审核权以及侵害股东提案权的法律救济等四个方面,就《公司法》中相关规定的完善提出了构想。

关键词:公司股东;公司提案权;股东大会;法律救济

来源:《证券市场导报》2008年第5期


09
    市公司股东提案权研究
作者:林少伟、晏闰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公司治理法律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2005年《公司法》正式确立股东提案权,但规范内容的原则性导致实践中失范现象屡现,股东提案权并未发挥应有之义。2022年颁布的《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此虽有所改进,但仍缺乏细引。通过对深市上市公司股东提案公告展开定量统计和定性分析,发现目前股东提案权制度存在中小股东提案难、提案内容单一、提案审查缺位等问题。为此,可通过完善股东提案适格标准、规范股东提案程序、确立董事会审查主体地位同时防止其滥用权利、建立集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于一体的救济体系等实体性和程序性规范,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公司法修订;董事会审查;持股比例;股东会
来源:《投资者》2023年第1期


10
    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实证分析及完善路径

作者:刘卫锋、周甜(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西北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股东提案权制度是保障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利的一项基础性法律制度,这项制度使股东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公司治理活动,然而,现行法上采用了“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对股东提案权制度只作了笼统性的规定,受制于相关理论基础和法律规定的缺失,我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并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制度功能,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鉴于此,通过对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进行实证分析,检视我国股东提案权在股东主体资格条件、提案排除规则和程序、争议解决和救济等方面存在的困境,再结合域外实践经验,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提案排除规则;救济制度

来源:《投资者》2020年第1期


11
    事会对于股东提案的审查权探讨

作者:徐浩(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行《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提案,作为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但并未明文规定董事会是否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从董事会的股东大会召集权、董事长的股东大会主持权、董事作为股东选出的受托人以及股东大会制度自身的限制等因素,可以解释出董事会有权审查股东的提案。为了保护股东的提案权不受侵害,除司法救济外,还应建立证监会重新审查董事会决定的制度和减少公司风险的无异议函制度,同时由证监会或立法规定具体的可以拒绝股东提案的情形,以提高董事会审查的透明度,防止董事会滥用审查权。作为配套设施,应当修改《公司法》关于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发出时间的规定,将召集通知发出时间提前。

关键词:股东提案权;董事会;审查权;排除事由;无异议函制度

来源:《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2期



本栏目主持人:杨宇

编辑团队:杨宇、彭同辉、李萍、

赵科文、陈子卓、刘璇

本期校对: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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