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受理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定州元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定州市宇恒广告有限公司、河北惠众汽车传动轴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农种业有限公司、定州市隆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五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以上五件案件由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合并选任一家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定州元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明月豪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9D7F0X,法定代表人:宋永伟,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时间:2019年3月4日,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制冷设备、消防设备、安防设备、金属制品、玻璃制品、家用电器、环保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电线、电缆销售;制冷、空调设备、机电设备维修、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定州市宇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清风北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KH7C1Q,法定代表人:尚同仙,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时间:2015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图文设计;标牌制作;彩钢挡板、铝塑挡板制作、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日用品百货、酒、食品、苗木、建材、五金产品、电子产品、体育用品、文具用品、针织品、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卷烟零售;办公服务;钢结构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服装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河北惠众汽车传动轴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陈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65270128R,法定代表人:李坤英,注册资本:300万元整,成立时间:2007年8月1日,经营范围:汽车传动轴、汽车零部件、农业机械制造、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河北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关西街(生资一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57520307N,法定代表人:盛兰岐,注册资本3015.22万,成立时间:2008年1月8日,经营范围:农作物种子、化肥、农机具、农药(危品除外)、农膜、喷灌机械设备、设施农业设备批发、零售;小麦原种及良种:冀5385、石新733;玉米:农大81、唐玉5、沈玉16、豫玉25、GH621生产;花生原种及良种:山花8号、山花10号、花育31号、丰花6号、冀花2号、花育19号、花育25号、花育20号、山花12号、山花11号、花育34号、花育30号生产;小麦原种及良种:藁优2018、尧麦16生产;农机耕、种、收服务;谷物、瓜果、蔬菜、油料种植、销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仓储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农产品初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米制品、面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定州市隆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西路美华利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631276582,法定代表人:王刚,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3月18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二、申报条件
1、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的住所地为石家庄市、保定市的中介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景。
3、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及其他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4、申报结构在近三年内有从事破产清算、清算、和解案件管理人工作相关经验。
5、因破产企业可能存在无财产可破情况,故存在无法支付管理人报酬的可能。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中介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报书及相关证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一式五份。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的时间、规模、近三年业务收入情况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情况。
2、申报机构以往在破产和清算案件工作中的经验、业绩(有关数据以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原本为准;应明确是独立履职还是协助参与,是全程参与还是部分参与)。
3、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核心成员和常驻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团队人员学历、具体工作经历、执业年限等。
4、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工作计划、维稳预案、建设性意见、竞争性遴选的优势等。
5、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或报价方案。
6、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的声明;
7、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依法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
四、需说明的事项
1、如管理人未忠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竞选承诺的,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2、本公告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执行。
五、选取方式
根据报名实际情况,本院将在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中采取竞争方式依法指定一家机构作为本案破产管理人,另指定一家机构作为备选破产管理人。如只有一家申报,在其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本院将直接指定管理人。对于已报名未中选的机构,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六、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0月28日12时前。
报名方式:本院只接受现场报名,不接受电话、网络等报名方式。
报名地点:定州市人民法院(定州市清风北街132号)。
联系人:赵法官
电话:1773122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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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