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裁定受理了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之规定,本院决定采取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廊坊市奥东工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4月8日,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期限为自2010年4月8日至2040年3月19日。经营范围为:加工、销售自行车车架、电动车车架、整车套件及零配件;销售钢材。登记机关为廊坊市安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目前企业注册资本为1600万人民币,股东为崔德凯。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管理人;
(二)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三)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者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三、申报方式
(一)报名方式
申报机构按要求填写申请书,于报名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包括电子版)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
(二)提交申报资料
申报机构应准备好申报资料(一式四份),装订成册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提交本院指定联系人处。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派驻承诺书,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证明材料(含证明破产案件已审结的相关法律文书以及团队负责人和核心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事务的相关材料),有重整经验的优先;
3、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本案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作为管理人成员参与已审结破产案件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各案所涉及的财产数额、安置的职工人数等内容;
4、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5、申报机构已经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
6、申报机构参与本院破产案件竞争性遴选的优势(包括申报机构若被指定为管理人,愿意垫付破产费用情况及报酬报价方案等);
7、申报机构担任管理人正在承办的破产案件数量及进程(截至本公告之日);
8、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9、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单。
四、报名时间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21日下午3:00。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柴清暄
联系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金光道6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408室
联系电话:0316-2278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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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