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沧州市南大港海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受理债权人河北大华国际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沧州市南大港海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为提升债权人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效果,本院决定采用接受债权人推荐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沧州市南大港海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沧州海丰农牧公司”)于2011年9月29日注册成立,登记机关为沧州渤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司住所地为南大港二分区十里河村,企业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为645.5万元人民币。沧州市南大港海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致使公司陷入债务危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于2024年3月委托沧州骅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公司的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沧州骅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沧源咨字(2024)第135号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以2024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沧州市南大港海丰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总资产评估值为人民币2786342.98元,负债评估值为6079253.60元,净资产评估值为-3292910.62元。
二、推荐条件
1、推荐人需为破产清算企业的债权人,依据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债务清册、财产状况说明、生效法律文书等文书资料及有效债权凭证,合计代表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30%以上,且需有一名债权额位于债权人债权额排名前五名的独立债权人或多名债权人联合,可以向本院推荐管理人;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不得重复计算。
2、被推荐的管理人应为《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管理人。
3、被推荐的管理人及团队成员不得现在担任或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债权人推荐确定的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作工作报告,介绍工作情况,由参会的债权人对是否同意该机构担任管理人进行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占债权额60%以上的债权人表决通过,该机构继续担任管理人。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管理人。
三、提交材料
债权人有意推荐的,应于2024年11月14日17:00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推荐材料。书面推荐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组织情况,需提交该机构符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2021年)中第一项申报条件和第二项管理人分级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该机构破产案件办理情况,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3、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该机构的惩戒情况证明,需提交由该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
4、明确的报价方案,该方案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相关规定。
四、特别提醒
接受推荐担任管理人的机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该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取消本次指定管理人的资格,并禁止其在三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五、选取方式
本院经审查同意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指定该机构为管理人。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由推荐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协商不成的,本院综合考量被推荐人的综合能力、团队配置、履职经验、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等因素,从中择优指定本案管理人。
六、提交材料地点及联系人
提交材料地点: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永济西路2号)
联系人:钮炳胜
联系电话:0317-2204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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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