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邢台嘉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5破申9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在受理申请人闫朝阳对被申请人邢台嘉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后指令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邢台嘉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1月1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杨振于,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房屋建筑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销售:办公用品、家用电器、工艺品、日用杂货、五金产品、建材(不含木材)、纺织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中介机构,本案不接受联合申报。2、申报机构具有担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经验,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清算事务所派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两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情况。2、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3、申报机构担任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及办案效果等。4、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情况等。5、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7、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8、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依法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参加报名的中介机构,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到本院三楼会议室进行现场选任(需提前到场等候),如报名后未参加现场选任的中介机构,视为放弃。本院将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本案管理人及备选管理人。如公告期间内仅有一家机构申报,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直接指定为本案管理人。1、如管理人未忠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竞选承诺的,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2、本公告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执行。报名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下午17时30分。
邢台保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5破申9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在受理申请人胡赛峰对被申请人邢台保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后指令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邢台保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4月3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路杰,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经纪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1、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中介机构,本案不接受联合申报。2、申报机构具有担任重大复杂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经验,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清算事务所派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两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情况。2、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3、申报机构担任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及办案效果等。4、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情况等。5、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7、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8、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材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依法列入本院破产管理人黑名单。参加报名的中介机构,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时00分,到本院三楼会议室进行现场选任(需提前到场等候),如报名后未参加现场选任的中介机构,视为放弃。本院将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本案管理人及备选管理人。如公告期间内仅有一家机构申报,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经审查通过的,直接指定为本案管理人。1、如管理人未忠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竞选承诺的,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2、本公告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执行。报名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下午17时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