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公司持续严重亏损,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申请破产预重整,并提交重整可行性评估报告,本院现已立案审查。为准确识别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是否具备重整价值及可行性,拟对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为高效、有序推进预重整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本院决定采用公开摇号方式选任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在预重整期间的临时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债务人基本概况
唐山市丰南区银丰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青年路东(朝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741843444。2009 年 6 月 16 日经丰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庆春。注册资本:3000 万元。经营范围:门店、摊位出租、出售;配送服务、经济信息服务、农产品销售及仓储(不含国家专营专控商品)、农业机械设备批发及销售、温室设施销售、农产品收购、服装百货批发零售、铝合金经销、通用专用设备、仪器仪表、制冷设备、机电设备、电子设备批发零售;炉料(无储存)、金银饰品、珠宝首饰经销、货物仓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除外)、家具经销;物业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临时管理人职责
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调查债务人的基本情况、资产负债情况、涉诉涉执情况;
(二)查明债务人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三)明确重整工作整体方向,推动债务人与其出资人、债权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引导各方就重组方案达成共识并制定重组方案;
(四)根据需要指导和协助债务人引进意向投资人;
(五)根据相关方委托或人民法院要求,监督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
(六)敦促和监督债务人履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第 83 条规定的义务;
(七)制作预重整工作报告;
(八)人民法院认为临时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申报条件
(一)已编入《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唐山中院范围)的具有一级管理人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在近五年内承办过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案件 3 件以上,并且重整效果良好;
(三)申报机构应当派出的管理人团队成员(需有律师资格或注册会计师资格)不少于 6 人,应附有名单、基本资料、联系电话等;
(四)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来未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等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五)申报机构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能担任管理人工作的情形。
四、申报方式
申报临时管理人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报书(纸质版 1 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参选机构的规模、业绩及业务团队介绍;
2.拟委派的临时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不少于6 人)的执业证号、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与相关业务培训的说明或相关证明;
3.拟开展本案临时管理人工作的主要思路和方案,包括工作计划、工作流程、解决方案等;
4.转为正式管理人后的报酬方案;
5.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者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6.管理人承诺书:保证申报书所载内容及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作假,直接取消参加选任资格。
五、选取方式
根据报名实际情况,本院将在符合条件的报名机构中以公开摇号方式选任临时管理人及备选临时管理人各一家。如只有一家机构申报,在其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本院将直接指定临时管理人。
六、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人民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且预重整临时管理人被指定为重整案件管理人的,管理人报酬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及债权人会议确定,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履职表现作为报酬计算的参考因素,预重整阶段不另行收取报酬。
(二)本公告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执行。
七、申报时间
申报期限截止至 2024 年 11 月 1 日下午 5 时前。逾期提交申报书及相关材料,视为放弃参加本次参选。
八、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地址:唐山市丰南区国丰大街 130 号)。
联系人:张伟
联系电话:0315-8736623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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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