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河县科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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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1 17:34
河北
新河县科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冀05破申94号民事裁定书、(2024)冀05破申9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陈云龙对被申请人新河县科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令本院审理该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选任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新河县科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9月8日,注册资本15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颜步甲,股东为颜步甲,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机关为新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已受理以新河县科恩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1件,申请执行标的总额为23万元,该企业目前未查询到资产。1、申报机构为编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所辖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中介机构(仅限一级管理人)。2、申报机构具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经验,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0人。其中: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清算公司派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得少于5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4、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5、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最近3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三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情况。2、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3、申报机构担任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包括案件类型、数量及办案效果等。4、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姓名、基本情况、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5、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7、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参加报名的中介机构于2024年12月2日上午10时到本院报到,本院将采取摇号方式指定管理人,如公告期间内仅有一家机构报名,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直接指定为本案管理人。1、如管理人未忠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竞选承诺的,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2、本公告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执行。报名期限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下午17时。报名地点: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时代路北侧民政局东邻。联系人:陈露,联系电话:0319-4786717。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