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河市东方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
2024年10月24日,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王庆科对沙河市东方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纸业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24年11月5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本案由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审理,并指定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为顺利推进东方纸业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决定采用公开招募的方式选聘审计、评估机构对东方纸业公司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01
企业基本情况
沙河市东方纸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16日,法定代表人为侯军英,注册资本为2500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30582601414647E,企业地址位于沙河市周庄村北,所属行业为造纸和纸制品业,经营范围包含:纸、纸制品、生产、销售;矿产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02
竞聘机构资格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能够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具备审计公司资产、评估上述资产和出具相关专业报告的资质;
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行业处分、惩戒等不良记录的;
3、近三年内,未为债务人提供审计、评估服务,与债务人不存在其他利害关系;
4、审计、评估机构对拟派出项目团队负责人、工作人员数量及其人员具备的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需满足本项目的工作质量及时间要求;
5、审计、评估机构应当提供项目负责人、工作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并出具书面保证函,保证上述人员在本案件中的工作时间,未经管理人同意不得更换派出工作人员。
03
主要服务内容
(一)审计机构
1、对东方纸业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涉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股东出资情况及资本充实情况;
(2)固定资产构成及变动情况;
(3)对外债务情况;
(4)资金流向情况;
(5)职工工资欠付及社保费用缴纳情况;
(6)核查对外应收款项(资产、债权)情况;
(7)核查东方纸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利用职权获取非正常收入或侵占东方纸业公司财产等情况;
(8)资产出租情况(包括租赁资产明细、租金支付、欠付租金等情况);
(9)其他财务情况。
2、为东方纸业公司破产程序提供清算会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破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会计事项,如清算财产、清算债权、清算净资产、清算损益等,进行确认、记录和报告;对破产程序期间的资金收支情况、资产管理情况等提供记录及账务处理服务;
3、列席债权人会议,接受债务人、债权人等利害关联方的质询;
4、按照法院或者管理人的要求,就专门问题出具专项报告,就审计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5、协助管理人核查债务人及关联方在人员、财务、业务等方面是否存在高度混同;
6、对每笔应收款项的形成依据进行说明,并将合同、转账凭证、确认函、欠条、权属文件等能够证明应收款项存在的依据,整理为独立的文档;
7、协助为债务人处理纳税申报事宜;
8、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
审计机构的具体服务内容以最终协议为准。
(二)评估机构
1、按管理人的要求和相关规定,实地查勘、盘点和核实东方纸业公司资产;
2、为东方纸业公司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对债务人东方纸业公司的各种资产进行评估、鉴定和估值,并出具专项资产评估报告,评估对象包含但不限于东方纸业公司的不动产、动产、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金融资产等全部资产;
3、按照管理人或法院的要求出席债权人会议,对评估报告、专项报告进行解释、说明;
4、破产清算期间资产变价处置前,如发生评估报告期限届满的,按照管理人要求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或相关说明;
5、完成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人提出的其他工作事项。根据实际情况,需要评估机构提供的其他专业服务。
评估机构的具体服务内容以最终协议为准。
04
比选方式
本次比选由管理人综合考虑各参选机构的资质、人员配备规模、相关行业审计、评估经验、工作方案及报价等事项选定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并报沙河市人民法院备案。
05
费用支付
1、报价为一次性包干费用(含税价),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自行承担;
2、费用的支付:无预付款,与其他破产费用同步清偿;
3、本项目在破产程序中因对审计、评估工作内容及工作事项进行调整或审计、评估报告过期后管理人要求出具新的或补充报告的,不再额外增加费用;
4、如审计、评估机构未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工作的,或所出具的报告存在漏项的,管理人有权相应调减费用。
06
需要提交的材料
报名单位应于报名时间截止前将盖章后的报名材料生成PDF扫描版发送至邮箱823418997@qq.com(无需提供纸介材料)。申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参选意向书(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3、有效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参选机构负责本项目主要人员名单、职业资格证书及职称证书(复印件);
5、参选机构近三年相关业绩证明等(包括但不限于机构基本情况、参与企业审计、评估工作经验、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6、报名单位已被编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专业机构名册的证明;
7、本项目的工作计划、人员安排、职责分工;
8、参选机构及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承诺;
9、参选机构及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担任本案评估机构的情形的说明。
10、明确说明出具审计、评估报告的时间(2024年12月9日前完成报告初稿,2024年12月13日前出具正式报告);
11、最终报酬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工作量,接受法院和管理人的调整。
07
报名时间、地点及要求
1、联系人:魏律师,联系电话:15832940500。
2、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4年11月23日17:30止
08
其他事项
1、本次公开选聘审计、评估机构接受沙河市人民法院与债权人的监督与建议;
2、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管理人将综合考虑各申报机构的资质、规模、经验、报价等事项由管理人综合评定后决定;
3、关于最终入选结果,管理人将于报名截止后三个工作日内通知入选机构,对于已报名但未被选中的机构,管理人不再另行通知;
4、审计、评估机构的入场时间以管理人通知的时间为准,如因案件原因,不进行审计、评估的,管理人有权不签订委托合同或者签订委托合同后解除合同,管理人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5、本选聘审计、评估机构的公告作为委托合同的有效附件;
6、本公告的最终解释权归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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