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邢台市恒狮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申请人贺卫高申请邢台市恒狮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1月12日裁定受理邢台市恒狮车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于2024年11月12日裁定指令本案由本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本院决定公开竞选管理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邢台市恒狮车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05月09日,法定代表人姚建军,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00万元,注册地位于平乡县河古庙,经营范围包括自行车、童车、力车、三轮车、钢珠、儿童玩具、车筐、打气筒、鞍座、前后中轴生产、销售及出口业务(依法需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机构为编入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
(二)申报机构具有担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工作经验,可以派出的管理人团队不少于15人。其中:律师事务所派出的执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清算事务所派出的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团队中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有破产工作经验;
(三)申报机构在本年度已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四)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五)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最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机构应于申报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五份)及与申报书内容相对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和编入法院管理人名册的情况;
(二)申报机构近三年担任管理人或参与破产工作的经验、业绩;
(三)申报机构担任已审结破产案件管理人的情况;
(四)拟推荐从事本案管理人工作的团队成员姓名、学历、执业年限、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基本情况;
(五)申报机构拟定的管理人工作方案,包括组织架构、职责分工、主要工作内容预案等;
(六)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七)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的情形的声明。
四、评选方式
本案由本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采取摇号方式随机确定本案管理人。如公告期间内仅有一家机构报名,符合本公告所列条件的,直接指定为本案管理人。
五、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如管理人未忠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等竞选承诺的,法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二)本公告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等司法解释执行。
六、报名时间
报名期限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1月22日下午17时30分。
七、报名地点及联系方式
报名地点: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地址:平乡县建设大街南段)
联系人:张馨月,联系电话:17703390878。
特此公告。
-END-
识别二维码关注
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