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受理的执行移送破产审查案件
合并推荐管理人公告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行移送破产审查定州元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定州市宇恒广告有限公司、河北惠众汽车传动轴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北蓝禾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定州市隆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家企业破产清算案件,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清算申请后,裁定以上六件案件由定州市人民法院审理。为提升债权人的参与度和满意度,优化破产案件审理效果,本院决定采用接受债权人推荐方式合并指定一家管理人,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1、定州元昂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明月豪苑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D9D7F0X,法定代表人:宋永伟,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时间:2019年3月4日,经营范围:机电设备、制冷设备、消防设备、安防设备、金属制品、玻璃制品、家用电器、环保设备、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电线、电缆销售;制冷、空调设备、机电设备维修、安装;防腐保温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定州市宇恒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北城区清风北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7KH7C1Q,法定代表人:尚同仙,注册资本:3万元,成立时间:2015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图文设计;标牌制作;彩钢挡板、铝塑挡板制作、安装;室内外装饰、装修;日用品百货、酒、食品、苗木、建材、五金产品、电子产品、体育用品、文具用品、针织品、纺织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批发、零售;卷烟零售;办公服务;钢结构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服装租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河北惠众汽车传动轴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陈庄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665270128R,法定代表人:李坤英,注册资本:300万元整,成立时间:2007年8月1日,经营范围:汽车传动轴、汽车零部件、农业机械制造、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河北德农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西关西街(生资一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757520307N,法定代表人:盛兰岐,注册资本3015.22万,成立时间:2008年1月8日,经营范围:农作物种子、化肥、农机具、农药(危品除外)、农膜、喷灌机械设备、设施农业设备批发、零售;小麦原种及良种:冀5385、石新733;玉米:农大81、唐玉5、沈玉16、豫玉25、GH621生产;花生原种及良种:山花8号、山花10号、花育31号、丰花6号、冀花2号、花育19号、花育25号、花育20号、山花12号、山花11号、花育34号、花育30号生产;小麦原种及良种:藁优2018、尧麦16生产;农机耕、种、收服务;谷物、瓜果、蔬菜、油料种植、销售;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服务;仓储服务;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农产品初加工;食用植物油加工、销售;米制品、面制品制造、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河北蓝禾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叮咛店(双天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573858442E,法定代表人成芹,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11年4月28日,经营范围:农业新技术、新产品技术研发及技术推广;生物工程新技术的技术研发和技术转让;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制造;包装种子、化肥销售;垃圾清理;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理;房屋、场地、农业机械租赁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定州市隆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中兴西路美华利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0631276582,法定代表人:王刚,注册资本50万元,成立日期:2013年3月18日,经营范围:物业管理服务(凭资质证经营)(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报经批准的项目,未获批准前不准经营)。
二、推荐条件
1、推荐人需为破产重整企业的债权人,依据债务人财务会计报告、生效法律文书及有效债权凭证,合计代表债权额占已知债权总额30%以上,且需有一名债权额位于债权人债权额排名前五名的独立债权人或多名债权人联合,可以向本院推荐管理人:债权人的债权属于连带债权的,不得重复计算。
2、被推荐的管理人应为《河北省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管理人。
3、被推荐的管理人及团队成员不得现在担任或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担任债务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债权人推荐确定的管理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作工作报告,介绍工作情况,由参会的债权人对是否同意该机构担任管理人进行投票表决,经出席会议的占债权额60%以上的债权人表决通过,该机构继续担任管理人。表决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另行指定管理人。
三、提交材料
债权人有意推荐的,应于2024年10月17日12:00前向本院提交书面推荐材料(一式三份)。书面推荐材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该机构的资质及人员、组织情况,需提交该机构符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更新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公告》(2021年)中第一项申报条件和第二项管理人分级规定的证明材料;
2、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该机构破产案件办理情况,需提交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3、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三年内该机构及其全体人员的惩戒情况证明,需提交由该机构所在地司法局及律师协会分别出具的证明材料;
4、明确的报价方案,该方案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相关规定。
四、特别提醒
接受推荐担任管理人的机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承诺书,承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如该机构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取消本次指定管理人的资格,并禁止其在三年内担任本院新的破产案件管理人。
五、选取方式
本院经审查同意债权人推荐的管理人人选的,指定该机构为管理人。两个以上主要债权人推荐管理人的,由推荐人自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本院依法进行审查并指定为本案管理人。协商不成的,本院综合考量被推荐人的综合能力、团队配置、履职经验、管理人报酬初步报价等因素,从中择优指定案件管理人。
相关权利人对被推荐的管理人人选担任管理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本院指定管理人前提出书面异议,说明事实及理由,由本院审查决定。
六、提交材料地点及联系人
提交材料地点: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北城区清风北街)
联系人:赵士哲
联系电话:177312208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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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