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一词最早见于3000多年前的商代,伊尹曾说:“大夫知人事,烈士去其私。”“烈士”一般常指临危不惧的节义之士,是指活着的人。春秋末期:孔子在《论语》中提及:“白刃交于前,视死若生者,烈士之勇也。”“烈士”依然指的是有勇气、有节义的人。在文学作品中,“烈士”常被用来形容有抱负、有雄心壮志的人,如曹操的《龟虽寿》:“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元、明、清时期,对通常称战死的军人“阵亡”或“战役”将士,而不称烈士。
抗战时期,国民党政府对抗战殉难者褒称为“忠烈”,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抗日政权仍沿用元、明、清时的用语,战场牺牲的指战员被称为“阵亡将士”。
1945年,党的七大作出召开中国革命死难烈士追悼大会的决定,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烈士”一词。1947年,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公布施行的《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首次将“阵亡将士”改称为“阵亡烈士”,烈士一词开始成为现在意义的、最光荣的称号,并成为一种政治待遇。
新中国成立后的1950年,政务院批准并公布了《革命军人牺牲、病故褒恤暂行条例》和《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对烈士进行了明确的界定。
1980年,国务院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烈士的范围和批准机关,并规定了烈士家属的抚恤办法。
2011年,国务院将《革命烈士褒扬条例》修订为《烈士褒扬条例》,去掉了“革命”二字,对烈士的界定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再出现“敌人”字样,“人民”也被“公民”所取代。
在现代社会,“烈士”指的是在革命斗争、保卫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等正义事业中壮烈牺牲,或者在和平年代为保卫国家、社会、人民的合法利益而壮烈牺牲的人员。他们的事迹通常具有极高的社会影响力,并给人以充满景仰、堪为楷模之感。
“烈士”一词的演变从古代到现代不断发展和丰富,其含义从最初的临危不惧的节义之士,逐渐演变为现在为正义事业而牺牲的人的代名词。这一演变过程不仅反映了社会对英雄人物的崇敬和缅怀之情,也体现了时代变迁对人们价值观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