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湖南,女子考教师8年未成,听闻某机构15万包成,付9万诚意金,万万没想到,2年过去毫无动静,女子怒告机构!法院判了

乐活   2024-09-22 15:59   贵州  

“太离谱了!”湖南,女子考教师8年未成,听闻某机构15万包成,付9万诚意金,万万没想到,2年过去毫无动静,女子怒告机构!法院判了





湖南,李女士最近有一次考试落榜了,想起这三年的经历,她感觉自己好像被骗了。

于是,她将跟其签订《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的信息咨询机构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这是怎么回事呢。

这事啊,还得从三年前说起。

2021年,李女士已经31岁了,她本毕业于某师范大学,从小立志大学毕业后便要教书育人,当一名优秀的教师。

然而事与愿违,自从2013年大学毕业后,李女士每次全省各地的教师招聘考试,她都参加了,可硬是一次都没能如愿。

当然,她也积极备考了,甚至还参加了不少培训,但考试的结果要么是面试没进,要么是进了面试但面试又没通过。

这年的12月,眼见自己已经31岁了,距离当地教师编制考试限制的年龄越来越近,这令李女士十分惊慌。

某日,李女士到当地招聘市场想找一份临时工作,认识了一名“高人”,“高人”60多岁,自称姓李,声称是一名退休教师。

经过一番交流后,李老头见李女士非常想考取教师工作,于是便声称都是“家门”,想帮她一把。

李女士见李老头说得有模有样,渐渐放下了戒备,跟随李老头来到当地某信息咨询机构,见到了该机构的负责人刘某

在李老头介绍过李女士的情况和需求后,刘某爽快地说道,帮助李女士解决带编制的教师工作不难,不过需要收取15万元费用,且需预付9万元诚意金,待工作及教师资格证落实后再付剩余6万元款项,若不能落实则全额退款。

闻听需要这么多钱,李女士开始还是有些戒备的。

不料,李老头及时笑着安慰李女士不用担心,并说她可以跟机构签订合同,这些条款都可以写在合同里面。

至此,李女士完全没了顾虑,心想死马当作活马医呗,反正搞不定还可以退钱,李女士决定机构合同。

合同签订过程中,李女士发现并提出合同内容是“考试咨询指导”,与事先约定不符。但刘某解释道“签合同只是形式,只要目的达成即可”。

李老头也在一旁笑着附和,犹豫再三,李女士便签订了合同,而刘某没有签字,但在相应位置加盖了该机构的公章。

随后,李女士向家里要了9万块钱,接着便李老头的要求将9万元转入李老头的账户,并由李老头出具了收据。

回家的路上,李女士想着终于很快可以站上讲台了,心里美得不得了。

接下来的三年时间里,李女士除了等待,便是催促。

然而,无论李女士如何催促,却迟迟未收到事情办妥的消息。

时间很快来到了2024年5月,李女士不但没有收到事情办妥的消息,却听说了当初那位“高人”李老头病故的消息。

如今事没办成,钱也没退,介绍人却已经死了,李女士是真着急了,只好找到该息咨机构追讨诚意金。

可万万没想到,该机构却声称,合同不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签订的,诚意金也没有转给刘某或公司,故不愿退款。

此时,李女士终于意识到,这是一场针对她迫切考教师的心理而设下的骗局,于是将该信息咨询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并要求信息咨询公司退还9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对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细化,其中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该机构签订的《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内容是虚假的意思表示,合同无效,因此自然也不存在合同解除的问题。《教师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合同》以提供招聘考试咨询指导服务为名,实质是托关系解决工作,违反行政法规和国家教育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合法正规的聘用或者任用制度,违背公序良俗,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亦为无效行为。
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虽然李女士的9万元直接支付给了李老头,但签订合同时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李老头均在现场,且加盖了该机构公章,基于上述表象,李女士有理由相信李老头具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交易。

该机构管理不规范、以加盖公章的方式用自身企业信用为李老头的行为背书,应承担本案责任。同时,李女士投机取巧、动机不纯,企图通过非法途径谋求不正当利益,自身亦存在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该机构、李女士各承担85%、15%责任,判决该机构应向李女士返还76500元。双方均服判息诉。


场企图“走捷径”带来的纠纷,这才落下帷幕!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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