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了!”江苏,大爷为方便家里安装“电梯”,万万没想到,结果3年后竟因此送了性命!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具体到本案中,承办法官至案发现场实地勘验后发现,原来,徐大爷家中安装的升降平台较为简易,当升降平台轿厢停靠在车库时,轿厢顶与一楼地面处于同一水平面,因未安装外层门,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所以人可以直接走到轿厢顶,若此时升降平台又恰巧启动往上升,后果不堪设想,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生产的升降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对徐大爷的意外身亡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徐大爷为节约购买成本,在明知未安装轿厢外层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长期使用,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设备公司及张某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