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了!”江苏,大爷为方便家里安装“电梯”,万万没想到,结果3年后竟因此送了性命!

乐活   2024-08-17 23:59   贵州  

“太炸裂了!”江苏,大爷为方便家里安装“电梯”,万万没想到,结果3年后竟因此送了性命!

江苏,66岁的徐大爷与老伴一直在农村生活,三年前,因老屋拆迁置换得到一套安置房,包含地库和一楼。(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由于年岁已高,上下楼梯不是很方便,徐大爷就萌生了在家里安装一个“家用电梯”的想法。

某日散步时,徐大爷与老邻居王大爷说了自己的想法,没成想王大爷也有相同想法。

说干就干,徐大爷先是在网上咨询专门的家用电梯,后又在网上咨询了山东一家升降平台厂家。

徐大爷发现,升降平台比起专门的家用电梯便宜很多。

于是,徐大爷二人便相约前往山东,以每台3万元的优惠价格,向山东某设备公司购买了2台升降平台,合同约定该升降平台不包含外层门,如需外层门则需另行购买。

很快,厂家便上门为徐大爷和老王安装完成,为节约成本,徐大爷和老王并没有为升降平台安装外层门,便开始使用。

三年后,某晚,徐大爷老伴在家中地库中,突然听到一声惨叫,急忙跑到一楼查看。

她发现徐大爷竟被卡在升降平台轿厢顶与楼顶之间,她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徐大爷被送医抢救,3天后,徐大爷因创伤性脑损伤没能抢救过来。

徐大爷的亲属悲痛不已,于是便将山东某设备公司及公司股东张某告上法院,要求其赔偿徐大爷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8.04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具体到本案中,承办法官至案发现场实地勘验后发现,原来,徐大爷家中安装的升降平台较为简易,当升降平台轿厢停靠在车库时,轿厢顶与一楼地面处于同一水平面,因未安装外层门,也未设置警示标识,所以人可以直接走到轿厢顶,若此时升降平台又恰巧启动往上升,后果不堪设想,存在安全隐患。


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山东某设备公司生产的升降平台存在安全隐患,对徐大爷的意外身亡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徐大爷为节约购买成本,在明知未安装轿厢外层门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长期使用,存在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协议,由设备公司及张某向原告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7万元。


经过此案我们可以吸取一些教训:国家对家用电梯有严格标准,必须要有完备的安全装置,液压升降平台不符合标准,不属于家用电梯。


对于这件事,大家是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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