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过分了!”云南,男子为孩子上学,花20万买二手房,万万没想到,迁户口时竟被告知是“危房”落不了户,怒将房主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云南昆明,男子小李出生乡下,在昆明打工多年,孩子也在这里长大,即将上小学。为了能让孩子在城里上学,他多方打听得知,只要户口迁到这个城里,小孩便能在此上学。(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小李闻言,便到当地相关单位咨询得知,的确只要在这座城里有一套自己的房子,便可以把乡下的户口迁过来。
原本想买新房,可看了一个月下来,发现夫妻二人省吃俭用的积蓄仅有20万,根本买不起新房。皇天不负有心人,夫妻二人又看了一个月,总算找到一套自己买得起的二手房。
最后,小李夫妇与二手房主陈某谈好价格,并向陈某支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几日后,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小李支付了购房款18万元,余款21万元贷款支付。又过了一个月,当小李拿着相关资料去当地有关单位办理户口迁入手续的过程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所申请迁入房屋为“危房”,不能迁入户口。
没想到,自己辛苦花了40多万买来的竟然是一套“危房”。小李觉得,陈某明知房屋属于危房,但在交易过程中隐瞒该事实,导致小李购买了不能入住、不能迁入户口的、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的危房。然而,原房主陈某态度坚硬,就一句“门都没有”就把小李夫妇打发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后,小李气不过,随即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陈某赔偿自己的损失。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经鉴定涉案房屋主体结构存在严重问题,明显不能满足正常的居住使用需求,原告小李作为买受人的合同目的明显不能实现,可行使法定解除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支持小李解除合同的诉求,同时,在合同解除后,被告陈某应退还原告小李购房款20万元,并赔偿交易损失20114.75元【契税3904.76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95.24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92.85元、城市维护建筑税(市区)683.33元、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3904.76元、增值税(销售不动产)9523.81元、不动产登记费80元、公证费1230元、直通车费300元】。
另外,鉴定费4万元系原告小李为实现债权的必要费用,应由被告陈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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