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四川,68岁老人为不给孩子增加负担住养老中心,万万没想到,竟摔骨折了,索赔8万遭拒后,遂将养老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四川某市,68岁的老张是一名退休人员,子女又都在外地工作,于是他便入住了当地一家高档养老中心。老张是一名国企退休职工,虽然年岁已高,但身体一直都比较硬朗,唯一的儿子在外地工作。前几年,老伴走了以后,回到家里到处都是满满的回忆,实在是孤独得打紧。为了能有几个说话的老友,也为了不让儿子担心,加之行动越来越不利索。于是,老张便跟儿子商量后搬到了当地一家高档的养老中心居住生活。在入住该养老中心时,该养老中心对他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载明老张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 标准防止跌倒措施”。虽然多花了点钱,但自从进了养老中心后,老张觉得有人聊聊天,还有护工洗衣护理,心情愉悦不少,吃得香也睡得着。
老张在去卫生间的路上,被一块高于地面几公分的下水道井盖绊倒了。发生意外后,养老中心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陪同老张到医院检查。出院后,老张认为是养老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养老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法庭上,养老中心代表辩称,老张是成年人,是他自己走路不看路摔倒的,且他们在意外发生后及时将老张送往医院,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该养老中心作为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业务范围的营业性场所,对自身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该中心还应当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能力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生活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但对于造成老张摔倒的、明显高于地面的井盖不做处理,应当视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故养老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老张对其自身安全应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其应结合身体条件选择适合的助行器具,步行时应保持合理限度内的对周边环境的观察。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情形、过错程度,判定由该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老张人身损害赔偿款5069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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