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四川,68岁老人为不给孩子增加负担住养老中心,万万没想到,竟摔骨折了,索赔8万遭拒,遂将养老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乐活   2024-08-14 23:54   贵州  

“太离谱了!”四川,68岁老人为不给孩子增加负担住养老中心,万万没想到,竟摔骨折了,索赔8万遭拒后,遂将养老中心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四川某市,68岁的老张是一名退休人员,子女又都在外地工作,于是他便入住了当地一家高档养老中心。

然而,却在此地出了意外。(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老张是一名国企退休职工,虽然年岁已高,但身体一直都比较硬朗,唯一的儿子在外地工作。

前几年,老伴走了以后,回到家里到处都是满满的回忆,实在是孤独得打紧。

为了能有几个说话的老友,也为了不让儿子担心,加之行动越来越不利索。

于是,老张便跟儿子商量后搬到了当地一家高档的养老中心居住生活。

入住该养老中心时,该养老中心对他进行了身体状况评估,“行走于平地”一项得分为10分/15分。《莫尔斯跌倒评估量表》载明老张近三个月内无跌倒记录,评估为“低度危险 标准防止跌倒措施”。

虽然多花了点钱,但自从进了养老中心后,老张觉得有人聊聊天,还有护工洗衣护理,心情愉悦不少,吃得香也睡得着。

直到去年4月的某天,意外发生了。

张在去卫生间的路上,一块高于地面几公分的下水道井盖绊倒了。

发生意外后,养老中心及时拨打了急救电话,并陪同老张到医院检查。

经过医院诊断,老张身体骨折。

出院后,老张认为是养老中心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遂将养老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万余元。

法庭上,养老中心代表辩称,老张是成年人,是他自己走路不看路摔倒的,且他们在意外发生后及时将老张送往医院,已经尽了应尽的义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该养老中心作为以提供养老服务为业务范围的营业性场所,对自身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相较于一般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言,该中心还应当结合养老服务的特殊性、老年人的身体状况和日常生活能力对经营场所进行适老化改造,排查和消除可能对老年人生活造成危险和妨碍的安全隐患但对于造成老张摔倒的、明显高于地面的井盖不做处理,应当视为怠于履行上述义务,故养老中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老张对其自身安全应有适当的注意义务,其应结合身体条件选择适合的助行器具,步行时应保持合理限度内的对周边环境的观察。


最终,法院综合各方过错情形、过错程度,判定由该养老中心承担60%的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老张人身损害赔偿款50699.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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