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浙江,男子自认是古币行家,花1.1万网购2枚古币,万万没想到,竟全是赝品,怒将卖家告上法庭,但法院的判决出人意料!
浙江,男子老张是一名多年的古玩爱好者,尤其对古钱币情有独钟,也颇有研究。然而,最近遇到的一件事却让他非常闹心!(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原来啊,老张平时就喜欢收藏一些古玩古董之类,看到古钱币更是眼睛放光。为了收集各种古钱币,他也认识了很多的同行,圈子里的人也都知道他尤其喜欢古钱币。所以,不管是谁收到古钱币,往往都会拍照发给他看看,大多时候老张也基本上来者不拒,照单全收。
去年9月份,“圈内人”李某通过微信向老张发了一枚“咸丰重宝”古钱币的照片,并告诉老张说:“朋友放我这里卖的,真假吃不准。”老张看见照片中的古钱币品相不错,顿时起了兴趣,便回复道:“看着没问题,要多少钱?”经过一番询价后,老张当即全额转账7500元,要求李某为其“留货”。转眼一周过去,李某又给老张发来了一枚“咸丰重宝”的照片,并告诉老张说是百姓家里传下来的。老张一看品相,再凭借过往经验,仔细看过照片后,回复道:“钱币应该没问题,就是包浆是人为处理过的,东西是老东西!”又是一轮询价后,老张再次全额转账4300元给李某,将两枚古铜钱“锁定”。10月,老张收到李某寄来的两枚古钱币后,便将两枚钱币邮寄至某权威鉴定机构鉴定。很快,鉴定结果出来了——两枚古钱币均为新工艺赝品。得知鉴定结果的老张当即建议李某,要求退还全部货款。李某则认为自己并未承诺古钱币保真,是老张主动要求购买,应当承担判断失误的风险。再说了古玩,又称文物、古董等,是古代遗存下来的珍贵文化物质。古玩收藏具有高回报、高风险的特点,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时历来有着“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行业惯例。11月中旬,多次协商未果后,老张以购买钱币时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买卖合同并退还钱币购买款11800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实务中行为人因对交易性质、交易相对方、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存在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但办案法官通过对古玩交易深入了解后发现,不同于日常生活品交易,古玩交易对象是不确定性程度较高的特殊物品,不能按照一般交易习惯予以理解。
在交易古玩时,买受人凭个人知识储备、鉴赏能力、购买经验和个人智慧判断真伪。
出卖人对物品的优劣真假不作保证,如存在保真承诺,需要买卖双方进行明确约定。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属于网络购物,李某并未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老张作出案涉两枚古钱币为真品的意思表示。
老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虚假陈述、利用优势地位误导等情况,交易后标的物经鉴定属赝品,可适用古玩行规调整。
老张作为古玩的收藏爱好者,在购买货物时应对隐含的风险进行充分的评估,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交易标的物为古钱币,属于古玩范畴。古玩交易不同于一般的商品买卖,有着“买卖全凭眼力,真假各安天命”的特殊行业惯例。按照惯例,古玩交易中应由买受人通过实物查看自行判断商品价值,并与出卖人达成交易合意;即便买受人确实对商品质量存在误判,也不构成法律上所认可的重大误解。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仅通过照片判断货物品相,并支付全部价款,属于未尽审慎交易义务,应当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因此,驳回了老张的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实务中存在另一种情况,卖方为促成交易对古玩物品的年代、材质等内容进行误导性说明,对买受人订立合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直接关系买受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及重大利益,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误解。这种情况下,卖方不同于不知真假的“被动骗”,而是明知货物真伪,却通过虚构信息的方式诱导买家形成错误认识,属于法律所禁止的“真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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