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安徽,男子看中一套二手房,支付了10万定金,万万没想到,过户时却发现房子过不了户,男子怒将房主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安徽,张某在城里打拼多年,终于攒够了能买一套二手房的首付。在看中某二手房后,便支付了10万定金,然而,在过户时却发现该房屋竟无法过户,这可把张某急坏了。(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十几年前,两口子开始进城打拼,眼见着孩子逐渐长大。为了能让孩子读公立学校,也为了在城里能有个属于自己的家,两口子早就想在城里给自己买套房子。然而,面对数千元一平的房子,两口子硬是省吃俭用十几年,直到年初,总算攒够买一套二手房的首付款。首付款有了,接下来便是看房,张某两口子每天下班后便开始“四处看房”。整整持续了一个多月,二人终于看中了一套他们买得起的房子。经过一番讨价还价,终于与房主李某商定了价格,并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其名下该房屋出售给张某夫妇,李某保证所提供的房屋权属证明和身份资格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拥有该房屋的全部所有权。如果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转让,导致张某无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李某构成根本违约,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张某向李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次日再次支付定金5万元,合计10万元。后来,在办理《房屋买卖合同》网签过程中,张某发现芜湖市某区法院在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已将该房屋查封,导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于是,张某便联系原房主李某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退还定金并赔偿。无奈之下,张某夫妇只好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与李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李某返还定金10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再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李某作为卖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确保案涉房屋无权利瑕疵,如实披露房屋客观情况。
然而,办案中李某的房屋在此前已被法院查封,且李某至今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能力解决案涉房屋产权受限问题,张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李某明知房产已被查封至今无法完成过户,属于违约方,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李某返还张某定金10万元,并赔偿张某违约金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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