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福建,大爷进他人公司捡废品,出了意外,万万没想到,其家属竟将镇政府、村委会和该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80万!法院判了

乐活   2024-09-12 07:29   贵州  

“太离谱了!”福建,大爷进他人公司捡废品,出了意外,万万没想到,其家属竟将镇政府、村委会和该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赔80万!法院判了



福建某市,某公司法人张某遇到了一件令人非常头疼的事,一老大爷私自进入公司的经营场地捡废品,结果意外身亡。

大爷的家属非得让他们公司赔偿,甚至将他们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啊,发生在去年年底。

前几年张某靠着积蓄在福建某市某镇上租了一个厂房,注册公司后,开了一家制鞋厂。

张某因为为人实诚,再加上生产的产品质量过硬,因此生意还不错。

所以,张某对人一直都是笑呵呵的,没什么架子。

然而,去年12月底的一个凌晨发生的一次意外事故,却让他近半年来一直愁眉不展。

当然,这些也是事发后张某看监控才发现的。

这天凌晨5点,刘大爷捡废品路过张某的公司厂房门前,看见张某厂房侧面的空地上似乎有一些矿泉水瓶子。

于是,刘大爷推开未上锁的公司厂房院门,进入公司厂房前开始捡拾矿泉水瓶子。

或许是因为此时尚早,天还比较黑路面较暗,也或者是刘大爷不小心,在其在走到某个窨井时,突然掉了下去,消失在监控画面中。

当然,这一切发生的时候,因为张某的工厂并无人值守,所以并未有人发现。

三天后,刘大爷的尸身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了警。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确认老刘是因为掉入张某公司厂房侧面的一处没有加盖井盖的窨井,而导致的溺水身亡。

事发后,刘大爷的妻子、儿子和妻子便开始到张某的厂房前讨要说法。

张某自己也是憋了一肚子委屈,他都不知道自己厂房内的井盖何时被人偷走了一个。

再者说了,又不是他叫刘大爷凌晨擅自进入他们公司捡废品的,这意外身亡怎么着也算不到他头上吧。

对于这样的说法,刘大爷的家属那是根本不管。

他们认为,老刘溺水死亡的窨井那块空地是由张某公司承包管理的经营场所,且事发场地是由当地某村委会实际管理,当地镇政府对其下辖的街道也有管理义务。

张某公司疏于管理,致使该区域井盖丢失,进而导致老刘坠井死亡,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张某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必须给他们赔偿。

就这样,一直扯了半年多的皮,张某也头疼了半年。

最后,刘大爷的家属见当地镇政府、村委会及张某公司均不愿承担任何赔偿,于是便将张某公司、当地村委会、镇政府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760000元、丧葬费40000元,合计80万元。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法院会如何判呢。


首先,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具体到本案中,首先需要确定的就是刘大爷坠井死亡的场地,其性质是否属于公共场所?若是,那么张某等被告是否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最后,经过法院调查后认为,案涉场地为张某公司的经营场地,而非公共区域。当地村委会、镇政府、张某公司不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老严子女、妻子主张本案系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纠纷,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老严的子女、妻子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


场人身损害纠纷,这才落下帷幕!


对于这件事,大家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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