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炸裂了!”福建,女子办了瑜伽馆年卡,又买了5700元的私教套餐,结果却把自己练残了,怒将瑜伽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法院判了!
福建,女子小江家境不错,且面容姣好,但是对自己的身材不是很满意,一直想想办法改善。(文中人名均为化名)某日,小江网上查找如何改善身材的资料,看到有人说学习瑜伽可以改善身材。于是,便想找些视频来学习。某日,小江恰好看到本地某瑜伽馆的瑜伽学习宣传视频,于是便通过对方的宣传视频加了该瑜伽馆的客服微信。在听过该瑜伽馆客服介绍后,小江果断转账了3380元,办理了该瑜伽馆的年卡。在了解了小江的迫切需求后,瑜伽馆工作人员建议小江办一个私教套餐,这样的话锻炼效果会更好一些。小江觉得有理,当即就又交了5719元套餐费,瑜伽馆便给小江安排了瑜伽教练张某,见过张某后,小江便加了张某微信。接下来的一个月时间里,小江频繁地通过微信约教练学习瑜伽课程,并进行瑜伽锻炼。2021年12月,上完瑜伽课后,小江感觉左侧髋部不适,并告知教练张某。张某听后表示,这是正常运动后的股骨头半脱位拉伤,让小江继续到瑜伽馆做一些康复放松训练即可。小江出于对教练的信任,便继续前往瑜伽馆上课。当天,小江忍痛上完课程。但直到第二天,小江发现疼痛并没有减轻,相反更加疼痛难忍。于是,小江前往医院检查,X线诊断报告单显示:小江的左侧髋关节存在退行性改变。三天后,小江又前往骨科医院进行磁共振检查,影像诊断为:左侧髋关节间隙少量积液。之后的3个月时间里,虽然小江多次前往医院检查和治疗,但是症状一直未得到缓解,小江不得不住院治疗20天,最后才出院。医院给出的诊断结论为:1.髋关节病(左髋关节炎)水肿(左侧髋臼轻度骨髓水肿,左股骨上段骨干轻度骨髓水肿可能);2.肌肉骨骼系统其他部位诊断性影像检查的异常所见(盆骨轻度退行性变)等。出院后,小江找到瑜伽馆协商解决以及赔偿问题,但各方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小江一纸诉状将瑜伽馆和教练张某告上法庭。诉讼中,瑜伽馆和瑜伽教练张某辩称,小江在与张某的聊天中确认张某所教学的瑜伽动作幅度很小,教学强度低,且张某教学时仅是示范动作并告知动作要领,由小江自行拉伸。张某并没有按压小江身体,故张某的瑜伽教学不存在过错,小江的受伤并非张某的原因导致的,因此,被告方 不应承担责任。对此,小江委托某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为:1.小江目前左髋损伤后果与在瑜伽馆练瑜伽导致受伤存在因果关系;2.小江的误工期评定为120日,护理期评定为90日,营养期评定为60日。对于小江委托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果存疑,瑜伽馆提出申请,由法院又依法委托另一家司法鉴定所对小江左髋部损伤与瑜伽练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重新鉴定。1.小江在某瑜伽馆练习瑜伽与其左髋部损伤存在完全因果关系;2.小江的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两次司法鉴定结果均显示,小江的受伤都与练习瑜伽有因果关系。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瑜伽馆作为专门从事瑜伽培训教学服务的机构,理应为学员提供安全的健身环境和专业的健身服务,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小江受伤,且在小江告知其左髋关节不适后仍继续安排小江进行瑜伽锻炼,其对小江的受伤存在过错,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
张某系瑜伽馆的瑜伽教练,其在瑜伽教学中导致小江受伤,故应由其用人单位瑜伽馆承担赔偿责任。
再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小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练习瑜伽的相关风险,具备相当的自我保护意识,并对自己的身体状态、承受能力等应有充分的认知。
但小江在感觉到左髋关节不适后,未及时选择就医,主动停止训练,仍继续进行瑜伽训练,其自身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可以适当减轻瑜伽馆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瑜伽馆承担70%的赔偿责任,小江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别忘了点个「在看」和「赞」,您的认可,是我持续分享的动力免责声明:配图来自网络,故事是案件改编,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