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浙江,老人乘公交提前站起,司机一个急刹,万万没想到,老人竟摔成8级伤残,老人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万!法院判了
浙江,年逾古稀的张奶奶最近遇到一件非常难过的事,不但身体受了伤,心情也是差到了极点。一怒之下,张奶奶便将当地公交公司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今年2月27日,张奶奶已退休多年,当天中午跟同村的几位老人一起到当地某广场散步、游玩。到了下午,张奶奶与几位老人便坐上回家的某路公交车。很快半个小时过去,公交车即将到达张奶奶她们要下车的站点,张奶奶便提前站了起来,走到公交车后门处。
哪成想,公交司机突然一个右转急刹车进站,在这突然的急转和急刹下,张奶奶站立不稳一头栽倒在地,动弹不得。
很快张奶奶便被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过几个月的治疗,这才得以出院。经鉴定,张奶奶构成八级伤残和精神伤残九级,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20万余元。此后,张奶奶及家属找到公交公司索赔,未曾想反反复复协商多次,却一直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无奈之下,张奶奶一纸诉状将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是一起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规定,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公交公司作为专业为城市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的公司,应当文明谨慎驾驶,不超速、不急刹,做到平稳驾驶,尤其是当车上有老年人、孕妇、儿童及婴幼儿乘客时,公交驾驶员应当进一步提高注意义务,根据出现的特殊情况及时提醒,确保乘客的人身安全。本案中,在发现老年乘客张奶奶准备下车时,车辆应当平稳驾驶,或提醒其在靠近车门的临近座位落座,以避免发生摔倒事故,但被告公交公司未能尽到上述义务,故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张奶奶未能根据自身的身体情况注意乘车安全,在车辆未停稳时起身离开座位,亦有过错,应当适当减轻被告公交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张奶奶自担15%的损失,被告公交公司承担85%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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