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广西,老人意外身亡无人埋,幸得邻居帮忙,万万没想到,丧事结束后,侄子女将肇事方告上法庭要求继承死亡赔偿金!法院判了
广西某市,老人老魏因车祸意外身亡,但其一辈子未曾婚配,且父母早亡。所以,无父无母无妻无子的老魏的后事,成了村里的一桩难事。(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原来啊,老魏60岁,是一位孤寡老人,其一辈子未曾婚配,所以既无配偶,也无子女。老魏有兄妹五人,不过其父母在十几年前均已亡故,大哥和弟弟也在前几年相继去世,近亲属中只有二哥和妹妹仍在世。老魏年轻的时候,依靠帮人做苦力维持生活,近些年由于年事已高,身体大不如前,所以收入锐减,生活十分困难。当然,老魏的二哥以及两个侄子、一个侄女也在同村生活,但他们却对老魏却是从来就不闻不问的存在。甚至多年来,从未踏入过老魏家的门槛,村里了解这些情况后,便给老魏申请办理了低保。因此,老魏除了偶尔帮别人做点散工外,主要依靠政府的补助艰难地活着。去年5月,魏某听说某处工地需要一个看守场地的保安,于是他便骑上自己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咨询。结果没想到,老魏汽车走到半道上,突然与刘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剐蹭,老魏倒地受伤。很快,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出来了,认定老魏、刘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一场车祸就这样突然夺走了老魏的生命,一个问题也摆在了村民们眼前——老魏的后事怎么办?老魏的二哥和妹妹虽尚在世,但二人均身体不便,无法为其操办后事。老魏虽然同村还有两个侄子和一个侄女,但当村干部上门希望他们帮忙操办老魏后事时,却全部遭到了拒绝。最后,同村几个平时跟老魏关系还不错的邻居实在看不过眼,便共同为老魏办理了身后事,这事儿才算过去。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老魏的丧事办理完毕后,法院却接到了老魏的侄子、侄女魏某某等3人的起诉书,三人将肇事方刘某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31065.2元。法庭上,老魏的侄子、侄女魏某某等3人主张其为受害者老魏大哥的子女,依法享有代位继承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就是侄子、侄女不在“近亲属”之列,无权参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受害者老魏因交通事故死亡,其近亲属才是适格的诉讼权利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老魏目前在世的近亲属为其二哥和妹妹。而原告系受害者的侄子、侄女,不属于民法上规定的近亲属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是对因侵害生命权所引起的近亲属的各种现实利益损失的赔偿,是基于受害人的死亡而对其近亲属给予的物质赔偿和精神上的抚慰,不是受害人的生前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不适用代位继承的法律规定。
当然,在特殊情形下死亡赔偿金可以参照遗产分配规则处理。比如,死者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等情况,侄子、侄女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参与分配;再如,侄子、侄女在事故处理过程中为死者垫付了抢救费用、办理了丧葬事宜等,基于公平、正义和避免不当得利等原则,他们可能对相应的从死亡赔偿金中剥离出来的部分费用有请求权。
然而,法院经过调查发现,本案中三原告既不是与受害者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也并未对死者生前尽到赡养义务,也不存在支付受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的情形,故三原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故魏某某等3人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
最终,法院依法裁定对魏某某等3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宣判后,魏某某等人不服一审裁定,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起诉,就此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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