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福建,弟弟没房住,姐姐贴心送房,万万没想到,4年后,弟弟竟悄悄将房卖掉,还将姐姐告上法庭要求再给570万!法院判了
福建厦门,女子李丹最近遇到一件特别无语的事,自己从小就溺爱有加的亲弟弟,竟然因为自己曾经赠送给他的一套房子,将自己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原来啊,李丹有一个亲弟弟,名唤李浩,姐弟俩从小关系密切。
李丹对这个唯一的弟弟那是疼爱有加,一直以来,弟弟李浩有任何需要几乎都是尽全力满足。哪怕是弟弟李浩成家后,李丹也常常会在生活上、经济上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李丹结婚后跟丈夫经过辛苦打拼,生意做得很大,因此也置办了不少房产。四年前,弟弟李浩跟对象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但是因为李浩没有房子,所以婚期就被卡在这里了。李丹想到自己名下刚好有一套房子就在市里,虽然还有几百万贷款没有还完,但房子是早就交楼了的,且是装修好的,可以随时入住。于是,李丹跟丈夫商量后,便决定将这套房子给弟弟结婚后一家人居住使用。随后,夫妻俩便给弟弟李浩出具了一份《承诺书》,其中表明自愿将李丹名下这套房产无偿赠与李浩,并随时可办理公证手续。之后,李丹夫妇将出售这套房产等权利公证委托给李浩李浩非常高兴,很快便带着妻子搬到了该房屋居住,但双方并未办理房产过户及赠与公证手续。4年后,李浩想卖掉这套房子,于是便多次要求姐姐、姐夫尽快偿还银行抵押贷款,注销抵押登记。但姐姐李丹和姐夫认为,当初就是因为弟弟没有房子,所以才赠送给他们居住的,这房子要是卖了他们接下来住到哪里去,于是便没有同意。当然,也因为一下子要拿出几百万来提前还贷,这对姐姐李丹他们生意的周转压力也是比较大的。然而,让李丹没想到的是一个多月后,李浩竟以自己的名义,将这套房子以1400万卖给了刘某,并签订一份《房屋买卖交易合同》。《房屋买卖交易合同》约定:购房款分三期支付。其中,首期款570万元,存入置业担保公司指定的账户,以涤除房产的抵押登记;第二期款40万元,在办理完按揭抵押手续当日支付到李浩名下账户;第三期款790万元,刘某通过银行商业贷款方式支付到甲方权属人李丹名下账户(该银行卡由李浩持有)。 之后,刘某依约支付首期及第二期购房款,银行亦依约将购房贷款790万元发放至李丹名下账户,该房屋买卖完成。第三笔款790万元在自己姐姐李丹名下账户,自己根本用不了。他发现,除了买家支付的第二笔款40万元是直接打到自己名下账户的,其他的竟都用不了。这让李浩感觉很窝火,他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将房子赠与自己了,那卖出去的1400万元购房款就应该全部归属自己所有。于是,弟弟李浩便屡屡找到姐姐、姐夫催讨房屋解押款570万元,同时,要求姐姐配合去把她卡里的790万转到自己的账户。本就不同意李浩卖房的姐姐,知道这个消息后,李丹差点气死过去,更别说给他钱了。经过多次催讨无果后,李浩直接将李丹夫妇告上了法庭。庭审中,李浩认为,姐姐、姐夫既然已将房产赠与自己,那1400万元的购房款就应归自己所有,他们应该清偿房产的解押款570万元,还要协助支取打到李丹银行卡的790万元。李丹夫妇则认为,因为溺爱弟弟李浩,是考虑到弟弟无房才将房产赠与他居住的。现李浩对李丹存在不满情绪,且双方甚至发生了冲突、矛盾,他们决定撤销对李浩的赠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李丹夫妇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表示,将房屋赠与李浩,而李浩持有该《承诺书》并起诉要求李丹夫妇履行协议,应认定其已经接受赠与,故双方赠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并生效。
但本案中的赠与合同,并不属于法律规定中不得撤销的赠与合同,且房屋产权始终未转移变更至李浩名下,李丹夫妇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现李丹夫妇明确表示撤销赠与,故李浩的诉求缺乏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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