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陕西,男子和朋友开店,朋友许诺月分1500,万万没想到,4个月后倒闭,男子收回投资款遭拒,怒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陕西,男子小王最近很郁闷,因为一次合伙,从小长到大的朋友丢了,钱也没要回来。无奈只能将好友小李给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小王和小李从小一块长大,高中毕业后,小王如愿考上了大学,而小李则开始出门打工。几年后,小王回到家乡在某公司找到了一份不错的工作。同时,小李在家乡摆起了烧烤摊。两人虽然走了不同的道路,但一直都有联系,小王下班后也经常会到小李的烧烤摊聊天、吃烧烤。一年前的某天,小王下班后,再次来到小李的烧烤摊吃烧烤。两个好朋友喝着啤酒,小王说着工作的不顺心,小李则抱怨着烧烤摊太熬人还伤身体。几杯酒下肚,小李跟小王说,最近他发现一个商机——县城里某零食专卖店生意火爆得不得了。小王顿时也来了兴趣,但转念一想加盟费应该很贵吧,况且自己从来没开过零食店,会不会搞不起来。闻听此言,小李大大咧咧地说加盟个屁,加盟一个店几十万,有这加盟费咱们自己都可以开起一个店了。小李看小王似乎有兴趣,于是便跟小王说自己实际上已经准备做这件事了,铺面都已经看好了,只是还差点资金而已。小王自己刚好有几万块钱积蓄,便向小李说了要不先借给他应应急。
不过,有钱大家一起赚嘛,于是,小李便提出一个方案。那就是跟小王合伙开店,赚了大家一起分,赔了算小李的;小王只需出资三万,不用参与店铺经营管理,投资期一年,每月小李给他分红1500元即可,投资期满归还小王三万本金。听完小李的方案,小王也心动了,毕竟这三万放银行每个月也没这么多利息,而且自己还不用操心,还可以正常上自己的班。随后,小王便出资3万元用来购买了设备,小李则自己出资了2万元把先前看好的门面盘了下来。经过一段时间的装修,小李和小王的零食店便开了起来。开业后,小李搞了活动,也印了一些传单派发,生意还不错。看着店里人头攒动,这对好友那是信心十足。之后四个月,小李依约每月都给小王转了1500元过去,小王看自己的投资这么快就收到了6000元,心里自是高兴。
很快来到零食店开张的第5个月,迟迟不见小李支付“分红”,小王便来到小李零食店查看,这才发现零食店门上贴着转让二字。小李则说没事,只是暂时调整,等整好了分红和本金会一并给小王。
可转眼一年时间就到了,投资期也满了,小王便依据先前承诺,多次要求小李退还其3万元投资款。可万万没想到,小李却说二人属于合伙关系,小王投资的3万元已经全额亏损了,没有义务退还小王的投资款。多次协商无果后,小李连电话也不再接小王的,小王无奈之下只好将小李告上了法庭。
其实,本案的重点在于区分小王和小李到底是合伙关系,还是披着“合伙外衣”的民间借贷行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伙合同的基本特征,即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特征。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小王与小李虽然口头约定3万元为合伙投资款,但被告小李自主负责经营事项,原告小王仅支付3万元投资款,并不参与实际经营,采用固定分红方式收益,双方的约定不具备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实际真实意思表示的性质应属于民间借贷关系。
且在诉讼中,被告小李未提交其他证明存在合伙关系的证据。本案法律关系应当按照民间借贷关系予以处理,双方约定的固定分红本质上属于利息。
再次,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终,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小李向原告小王返还借款3万元;利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为8280元,扣减掉已经支付给原告的6000元,还应支付2280元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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