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离谱了!”江苏,女子立遗嘱将房产给弟弟继承,万万没想到,儿子拒绝配合办手续,女子弟弟竟将外甥告上了法庭!法院判了
江苏,男子小李最近在继承姐姐遗产时,遇到了一件麻烦事,无奈之下不得不将外甥告上了法庭。(文中人名均为化名)30年前,也就是1994年,小李的姐姐与本地人张某结婚,并生下了一个儿子小张。6年后,也就是2000年,小李的姐姐受不了嗜酒如命的丈夫,两人离了婚。
离婚时,小李的姐姐自愿净身出户,并于与张某约定儿子小张随父亲生活,小李的姐姐每月补贴生活费2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半承担至儿子小张独立生活时止等内容。离婚后不久,小李的姐姐为了生存,跟随老乡出国务工。出国后,由于那时技术等各方面客观因素的限制,小李的姐姐并没有给儿子小张按约支付过生活费等费用。
经过多年的打拼,直到2013年,小李的姐姐这才回到国内。时过境迁,此时儿子小张早已长大成人,但是由于跟小李的姐姐长期没有往来,关系早已生疏如陌生人。小李的姐姐期间想去看望儿子小张,然而,儿子小张根本不认。为了有个住处,也为了能陪陪儿子,小李的姐姐不再出国,便用积蓄在国内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属于自己的房产。购房后,小李的姐姐便住进了该房屋,然而,任凭小李的姐姐如何努力,儿子小张始终不肯与小李的姐姐相认。时光荏苒,转眼到了2016年9月,小李的姐姐突发疾病住院。小李的姐姐自觉时日无多,便希望儿子小张能够多来探望探望自己,以及料理后事。然而, 无论小李的姐姐如何说,儿子小张始终无动于衷,从未来看望小李的姐姐。万般无奈下,小李的姐姐便请来医院的几名医生和护士,并在这些人的见证下立下遗嘱。遗嘱上将房产等遗产给弟弟小李,同时要求弟弟小李为她养老送终。本就是自己的亲姐姐,看到姐姐这样,小李自然点头答应。小李的姐姐在立遗嘱人处签名、捺印并签署了日期,多名见证人也在相应位置签下名字。而后,小李的姐姐在小李和家人的照顾、护理下,直到2016年10月去世。2023年10月,小李想起姐姐的房子一直没有人打理,于是便拿着姐姐立下的遗嘱,到相关单位要求依法继承姐姐的遗产,没想到却遭到了外甥小张的阻挠。小李与其多次协商无果后,便将小张告上了法庭,请求外甥小张协助办理房产继承手续。法庭上,小张辩称:小李不能证明遗嘱系小李姐姐所写,即便是小李姐姐在病危时书写,也可能是在受到精神压力或胁迫之下所书,并非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即便遗嘱真实存在,遗嘱中所涉及财产亦应当剔除其对自己承担的相关抚育费用。小李则称,姐姐书写遗嘱时有多位见证人在场见证,不存在被他胁迫一说。而且,抚养费的支付具有及时性,如果说被告要求姐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也应当及时追索,而现在小张已经29岁,姐姐也已去世,提起追索18周岁以前的抚养费显然超过了诉讼时效。再者,姐姐是否有拖欠抚养费、拖欠了多少不得而知,小张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小李姐姐立遗嘱将个人合法财产指定由作为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弟弟小李继承,并约定了弟弟应当承担的义务,属于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小李姐姐所立的自书遗嘱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小李作为遗嘱指定继承人已经履行了遗嘱所附的义务,故其依法有权按照遗嘱继承小李姐姐的遗产。
其次,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具体到本案中,就是小李姐姐去世时小张已经年满21周岁,并不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而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条件,故小张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小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遂判决小李姐姐名下房产由小李继承。
一场舅舅与外甥之间的纠纷,这才落下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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