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指南: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法律界定与实践应用 | 大成研究

文摘   2024-11-11 16:21   云南  


摘要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财产损失保险合同存在明确的保险标的物[1]。


但是在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往往是无形的,此时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何理解与界定,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争议。



1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中保险标的物的确定

PART1.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是一种旨在补偿有形财产因损坏、丢失而导致的财产价值直接降低或消失,以及因实施救援措施而产生的必需且合理的费用的财产保险合同。它涵盖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家庭财产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以及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


1.1

在财产损失保险中,通常保险标的物指的是具体且有形的财产,因此,适用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时,所遇到的分歧和争议相对较小。


参考案例




张某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认为:确定诉讼地域管辖是依据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以其所购车辆在济源受损,被告承保了该车车损险,其和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为由提起诉讼,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至于原告主张其和被告形成保险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属于确定本案地域管辖后法院进行实体审理过程中应当审查的内容,而非管辖权异议的审查内容。


1.2

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




冯某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是运输工具的,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保险标的鲁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是在五莲县辖区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关于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异议不能成立。






2

责任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物的确定

PART2.


责任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当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保障。包括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


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物是指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在确定责任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物时,因该赔偿责任本身是无形的,因此,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如何界定存在争议。


观点一:责任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物是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而非实体保险标的物,因此责任保险合同不存在保险标的物,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




山东某物流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4]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保险种类为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系责任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为雇主对雇员的赔偿责任,而非实体保险标的物,因此所涉保险不存在保险标的物,故本案应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观点二:责任保险合同中涉及的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承担这一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和给付财产的方式也是具体的。因此,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被保险人的住所地可以被确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这样的认定有助于明确责任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并便于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


参考案例




衡水某工程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5]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指向的对象,如财产、人身健康或者生命等。本案中,衡水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与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投保以,衡水某工程有限公司为被保险人的雇主责任险。

其中,案涉责任保险合同,指向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可能发生死亡或伤残时的财产赔偿责任,该财产赔偿责任虽然是无形的,但是,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是具体的,承担赔偿责任、给付财产的形式也是具体的。被保险人作为承担财产赔偿责任的主体,其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同时,以被保险人住所地作为责任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也便于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和当事人参与诉讼。






3

信用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物的确定

PART3.


信用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其保险标的是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当债务人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时,保险公司将向债权人支付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财产保险合同主要包括出口信用保险、投资信用保险和商业信用保险等类型。


对于信用保险合同而言,保险标的物通常是指被保险人的商业信用,即被保险人因为交易对方破产、违约等原因导致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因被保险人的商业信用是无形的,通常认为不存在保险标的物,因此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与朱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


法院认为: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无保险标的物,而朱某的住所地为哈尔滨市××××组,故此案应由朱士超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4

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物的确定

PART4.


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 债务人或雇员)的债务履行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的一种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债权人基于债务人的履约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财产利益,目前的司法实践认为保证保险合同并不涉及具体的保险标的物,应由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参考案例一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7]


法院认为:本案系因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证保险属于财产保险,本案保证保险合同标的是借款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标的指向的对象是承担民事责任的给付行为,故保证保险合同没有标的物,本案确定管辖的依据应当是被告住所地。


参考案例二




某某有限公司本溪市分公司与张某、丁某等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8]


法院认为:本案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作为保证人,为被保险人的信用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在被保险人不履行债务时,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赔偿责任不是保险标的物,因而本案无法依据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确认管辖,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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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一条: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2020)豫9001民初436号民事裁定书。

 [3]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9)鲁1121民初3761号民事裁定书。

 [4]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2022)鲁1621民初1442号。

 [5]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127号民事裁定书。

 [6]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4民初1782号民事裁定书。

 [7]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9)渝0106民初23957号。

 [8]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23)辽0504民初1501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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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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