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保障、认定标准与赔偿范围 | 大成研究

文摘   2024-10-28 18:26   云南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诉讼保全是确保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诉讼保全时,往往需要提供相应的担保。在实践中,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成为了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然而,如果保全措施出现错误,不仅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还可能引发赔偿问题。

本文将通过分析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探讨保全错误发生后的赔偿责任及其处理机制,旨在为法律实务者和当事人提供指导。



01

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PART1.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如因被保险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

“保全损害之债”:指在诉讼财产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 有的损害请求权。




02

保全错误需进行赔偿的法律规定

PART2.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七条:保险人以其与申请保全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

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由保险人赔偿被保全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03

司法实践对保全错误标准的认定

PART3.

关于财产保全错误导致的赔偿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根据司法实践,如果申请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伪造证据提起诉讼、恶意诉讼等情形)申请保全,并且因此导致被申请人遭受财产损失,那么这将被视为保全错误。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对被申请人所遭受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某保险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与许某1、许某2保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1

最高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是,乙村委会应否赔偿甲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本案系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甲公司主张乙村委会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错误,应证明乙村委会起诉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存在过错,即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乙村委会向甲公司、丙公司提起案涉土地征用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系因甲公司、丙公司从案涉联合账户挪用资金,具有事实依据,且该案终审判决支持了乙村委会部分诉讼请求。乙村委会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系为维护其自身诉讼利益,具有法律依据和合理性。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乙村委会在该案起诉及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另,甲公司申请再审主张本案诉讼时效尚未届满,因无论诉讼时效是否届满,均不影响本案裁判结果,故二审法院未予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04

法院判决没有支持或没有完全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时,是否属于保全错误

PART4.

实践中通常认为,在申请人提交财产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如果申请人依据其掌握的现有事实和证据,并履行了合理人的注意义务,那么即便最终人民法院的判决未支持或未完全支持其诉讼请求,也不能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存在过错。

参考案例

贵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某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

最高院认为: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对案件事实的举证证明能力、对法律关系的分析判断能力各不相同,通常达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专业水平,当事人对诉争事实和权利义务的判断未必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结果一致。因此,对当事人申请保全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不应过于苛责。如果仅以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是否得到支持作为申请保全是否错误的依据,必然会对善意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保全程序维护自己权利造成妨碍,影响诉讼保全制度功能的发挥。......

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129号民事判决因曾某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施工范围及工程价款,驳回其诉讼请求。在本院二审期间,曾某撤回对某某公司的起诉,本院377号民事裁定也认为曾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某公司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即便认定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曾某亦无权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某公司主张建设工程合同权利,因此驳回其对某公司的起诉。曾某起诉时,系起诉其挂靠的佳乐公司和发包人某公司,并不违反规定,故其申请财产保全系为保障其债权实现,并不存在侵害某公司财产权益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曾某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05

保全申请人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属于保全错误?

PART5.

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后基于各种原因可能会选择撤诉,这种情况较为常见。然而,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撤诉是因为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或其他不正当动机,那么此种情况并不构成财产保全的错误。

参考案例

某集团有限公司、孔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3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一、二审判决对于孔某撤回起诉进行了审查分析,认为孔某在676号案撤诉的原因是基于发包方某建投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相关事实无法查清所致,亦符合常理,不能据此认定孔某在676号案起诉后又撤诉属于恶意诉讼或者有其他不正当目的,以及对诉讼保全行为具有过错。

关于孔某在676号案中请求某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是孔某作为专利权人基于其起诉时掌握的证据材料核算的结果,某公司以其他侵犯专利权类型案件裁判的赔偿数额不超过20万元为由,推论孔某在该案中诉求100万元赔偿额并申请100万元财产保全超出正常维权范围,逻辑不能成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孔某申请财产保全存在过错,某公司申请再审亦未提交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在此情况下,一、二审判决未支持某公司要求孔某及某财保公司连带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




06

保全错误情况下,查封房产的损失如何确定

PART6.

实践中,若查封房屋行为给被申请人带来损失,且人民法院确定该保全措施存在错误,法院将综合考虑申请保全人的过错程度与被申请人因房屋被查封而遭受的损失,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来计算房产无法销售导致的利息损失或资金占用损失。

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河南某实业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4

法院认为:本案中,杨某、姜某在诉讼中不断增加诉讼请求及查封限额,在项目开盘第二天即查封了10号、11号、14号楼价值8000万元的房产,后又申请查封3号、6号、12号楼价值8000万元的房产,影响了案涉项目楼盘的正常销售。保险公司上诉主张房价上涨的利润大于房款未能及时回笼的利息损失,因房价持续上涨,房产迟延销售对嘉德公司没有造成损失,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虽然杨某、姜某对申请查封行为存在过错,但其提起诉讼存在一定的事实依据,且房地产的价格波动及销售进度受政策、市场等各方面影响较大,不动产的变现本身存在一定市场风险及销售周期。综合上述因素,一审法院以查封面积销售总额(63434.75平方米×3900元/平方米)的10%回款为基数,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一年利息损失的处理方式,酌定杨某、姜某赔偿大华公司、嘉德公司被查封房产销售利息损失150万元,并无明显不当。

洋保险公司在(2018)豫民初19号一案中两次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愿意在杨某、姜某主张的查封财产共计1.6亿元赔偿限额范围内承担查封错误造成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责任,保险公司对于其可能因申请人申请保全错误而需承担赔偿责任应是明知的,其依法应当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7

保全错误的情况下,冻结的银行账户资金损失如何确定

PART7.

在保全错误的情况下,损失的确定将基于错误冻结的银行资金金额。具体来说,通常法院将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作为计算基准,以核算被申请人因资金被错误冻结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会考虑冻结资金的期限、资金的原定用途、市场利率变动等因素)。

参考案例

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湖南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5

法院认为:关于损失问题。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及账户内资金,必然影响被申请人的资金运转和使用收益,造成相应的损失。至于具体损失的认定,二审判决基于被冻结资金数额、依据账户被冻结期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直接经济损失为330353.56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明显不当。保险公司申请再审不认可二审判决关于案涉工商银行账户资金冻结期间的认定,但并未提供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的该项认定,保险公司该项申请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08

保全错误的情况下,扣押的物品损失如何确定

PART8.

在财产保全错误的情况下,当物品因扣押而发生灭失或损坏时,物品损失的数额应以鉴定报告所确定的损失为准。如果灭失的货物无法进行鉴定,那么损失数额将根据货物灭失前的价值与现有可比货物的鉴定价值之间的差额来确定。至于损失责任的承担,人民法院将根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过错程度,按照比例分担责任。

参考案例

东港市某供销公司、高某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关于赔偿数额问题,上诉人主张涉案渔船损失系被上诉人管理不当、放弃管理所致,上诉人不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以及鉴定机构鉴定的损失价值并不是上诉人保全不当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依据评估报告计算出的赔偿数额错误。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原审法院在作出扣押涉案渔船时同时裁定由被上诉人自行保管,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人民法院扣押的物品不得使用。涉案渔船被扣押时停泊在港口,由于限制使用等对扣押物品的诸多限制,影响被上诉人对涉案渔船进行正常的维护及日常管理,被上诉人在两年多的时间里无法管理和使用涉案渔船,直接造成被上诉人渔船损失,故上诉人应当对其错误申请保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应否按照鉴定机构的两次鉴定报告鉴定的价值差额作为赔偿数额的依据,因涉案两艘渔船现已灭失,再对涉案渔船重新鉴定损失已不现实,根据公平原则以及当事人从事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的民法精神,一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以鉴定报告作为衡量被上诉人损失以及计算方式的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考虑到被上诉人在自行保管涉案渔船过程中也存在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的过错,加之涉案渔船自身的自然损耗,故根据公平原则,本院酌情确认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涉案渔船的损失各承担50%的责任。即由上诉人赔偿48770元[两份鉴定报告鉴定的损失数额差(205780元-108240元)÷2]。




09

诉讼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主体

PART9.

当财产保全错误发生时,申请人系当然赔偿责任责任主体。当然,实践中因申请人通常都会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将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参考案例

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6


法院认为:关于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和海天公司形成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关系,根据保险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所载内容,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故二审判决在认定海天公司保全行为存在过错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基础上,基于保险关系,判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10

诉讼财产保全错误,保险公司能否向保全申请人追偿

PART10.

保全申请人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且符合保险公司有权追偿之情形的,当保险公司尽到说明义务后,保险公司在向被申请人赔偿后,有权向保全申请人追偿。(可参考某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追偿权条款)

参考案例

防城港某船舶代理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等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7

法院认为:根据防城港华联通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再审审查的重点为:(一)防城港华联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是否有权向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追偿。

(一)防城港华联通公司是否构成违约。案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约定:“被保险人应将所涉及的基础债权债务纠纷案件的任何重大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十日内告知保险人,所称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中止、被驳回起诉、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其中并未将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限定于投保时,也未要求保险人必须询问被保险人才需要告知。而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防城港华联通公司在(2016)桂72民初364号案以及(2018)桂民终536号案审理过程中,未向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告知任何案件进展情况,亦未提供案件其他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材料。原判决依据以上事实认定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违反了案涉保险合同第十三条的约定,并无不当。

(二)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是否有权向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追偿。原审已查明,1.在案涉投保单尾部的投保人声明一栏载明“保险人已向投保人详细介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赔偿处理、其他事项等)……做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防城港华联通公司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确认。2.案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六条约定:“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申请人先行赔付,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其中“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以加黑加粗作出醒目标志并与其他条款内容相区别。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已经尽到了说明义务。由于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违反了案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条款》第十三条的约定,原判决据此认定某保险公司南宁分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向防城港华联通公司追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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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申316号民事裁定书。

【2】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620号民事判决书。

【3】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335号民事裁定书。

【4】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终587号民事判决书。

【5】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6111号。

【6】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7152号。

【7】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3799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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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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