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纶律师围绕“不当得利概说”、“什么是‘得利’?怎么判断‘利益已不存在’?”、“《民法典》返还请求权的体系构成”三个方面内容,通过援引、剖析典型案例,对不当得利的定义、制度的理念基础、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的案例类型及构成要件、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抵押权的善意取得问题、占有人费用支出问题等诸多疑难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解析。
白纶律师谈到,不当得利是民法财产法的一条“暗线”,解决的是财产返还问题,是否无法律上原因,关涉债法、物权法、亲属法、人格权、票据法等诸多领域,涉及整个财产法体系,牵涉甚广,错综复杂,研究上极为困难。不当得利关注的不是“损人利己是否公平”,而是“无因受益”,法律效果是去除利益,不当得利与损害赔偿法相比大相径庭。
白纶律师认为,民法存在复杂的返还请求权体系,不当得利只是其中之一,而且被其他请求权排斥。重构不当得利的体系,其类型化不能只考虑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而更应考虑法效果之不同:给付型不当得利应该再进一步细分单方给付、双务合同给付、赠与给付;合同无效型与合同解除型可能需要区分;侵害型不当得利应再细分出无权处分、添附等特殊类型;费用支出型应再分出基于物之占有支出费用和其他费用的支出,等等,以便在不当得利法体系内包容各种返还请求权的情形。不管如何选择,值得研究的问题都很多(立法粗糙,加剧了规范冲突和竞合)——相关案件可能产生多种攻防策略。
白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