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没有收到法院任何通知的次债务人,但收到申请执行人的通知了。此时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清偿有效吗?
A7:我认为应该次债务人向债务人的清偿是有效的,因为法院没有给次债务人送达任何司法文件,申请执行人的通知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次债务人此时对于申请执行人没有法定义务。
但是次债务人要注意一种情况,就是在企业登记的时候地址留得有没有问题,企业有没有搬过家,等等。如果法院进行了送达,打比方说不是直接送达,但是,在本地法院又认为可以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那这种情况下次债务人可能就有麻烦了。你能保证留的地址没有任何问题吗?你能保证法院没有向这个地址邮寄送达吗?所以次债务人还是要谨慎一些。要想一想,现在既然申请执行人都找到你了,为什么法院没有通知你。这一块要多个心眼。
Q8:法院作出赔偿裁定且发出限期追回通知书后,次债务人却按照被执行人提供的收款(账户)转移了财产。法院是否能够作出执行裁定,追加该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
A8:追加次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缺乏法律依据,但是法院可以追究次债务人三方面的责任。第一个是责令次债务人追回;第二个,追不回来的,次债务人要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个,法院可以追究次债务人妨碍执行的责任。最严重的情形是触犯刑法的,法院可以按照拒执罪等罪名追究次债务人刑事责任。
Q9:法院已对承租人下了协执通知,承租人偷偷的向出租人即被执行人支付租金或以物抵租金。这该怎么办?
A9:法院可以追究出租人三方面的责任,具体参见A8。所以这种情况申请执行人别慌。其实最慌的应该是承租人。承租人这件事干得不明智。
Q10:对于次债务人收到法院文书后却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的,可以追究次债务人的三个责任。这三个责任,如何启动?如何做?
A10:《执行工作规定》第51条规定,“第三人收到人民法院要求其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后,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已向被执行人履行的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可以追究其妨害执行的责任。”
第一,责令次债务人追回。由法院以通知或者笔录的方式告知次债务人即可,通常应当限定一个期限;第二,如何追究次债务人连带责任。大部分法院认为执行法院此时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即民事责任方面“一案二偿”;第三,追究次债务人妨碍执行的责任。妨碍执行的责任主要有罚款和拘留,构成犯罪时,法院可以按照拒执罪等罪名追究次债务人刑事责任。所以对于次债务人来说擅自履行的后果很严重。追究这三个责任都是由法院启动和实施,其中,拘留和拒执罪需要公安机关配合。
Q11:次债务人没有财产,对外也有到期债权。但是次债务人故意不让他的债务人付款,这种怎么破解?
A11:在对次债务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次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次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在学理上叫做连环执行次债务人的禁止。
但是这个问题从法理上讲可以通过代位权诉讼来破解。即,申请执行人做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以被执行人为第三人,发起代位权诉讼,并同时采取保全措施(参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59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他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他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他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一旦原告胜诉,而次债务人又不主动履行,此时次债务人就是直接承担责任的被执行人。该次债务人对于其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就可以按照到期债权的规定进行执行。
Q12:被执行人享有一个到期债权,双方(指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达成了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接收了以房抵债并指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有和解协议为证。执行法官拒绝查封该房产,要求我方只能去打撤销,如何办?
A12:在到期债权冻结后,次债务人除了通过恶意异议来阻碍执行以外,还常常通过调解、和解、对外转让等方式逃避执行。对于冻结到期债权以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有关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变化对申请执行人而言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论是调解、和解还是债权转让,均不能对抗申请冻结债权的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法院执行原到期债权。
如果到期债权冻结之前,被执行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且已经履行,那就意味着到期债权已经消灭。如果该到期债权的消灭满足撤销权的条件,那就按照执行法官的要求办,马上启动撤销权之诉,并同时针对房屋采取保全措施。
除此之外,我觉得可以“两条腿走路”,就是主张该房屋就是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请求法院针对该房屋直接采取执行措施。这种情况需要跟执行法官沟通,肯定有一定难度。
Q13:如图所示,我是1(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在A法院执行不动2(被执行人),发现2对3(次债务人)有个胜诉判决,且2已在另案(B法院)申请执行3。现在我能联系到3,若3同意购买1的债权,可否行使抵消权?
A13:假设2(被执行人),3(次债务人)均为企业法人。则:
1(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3(次债务人),1与3在A法院产生一个执行法律关系(A)。
2(被执行人)申请执行3(次债务人),2与3在B法院产生了另一个执行法律关系(B)和一系列后果,例如:是不是首封?
但是由于B法律关系在先,所以申请执行人基于A法律关系只能要求A法院协调B法院扣留执行款。
现在3(次债务人)同意购买1(申请执行人)的债权,但是能否抵销取决于众多的条件,需要根据个案进行分析。因为A与B的关系复杂,涉及主体众多,且抵销的条件较为严格。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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