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初,我在“全国执行案件合作平台第七届大型论坛一一公开查找财产线索专题”中进行了《到期债权执行实务》的课程分享,并且回答了网友提出的相关问题。本文根据与网友现场互动的内容整理而成,略有删改。
Q1:在到期债权执行中,法院能把次债务人信息列入“总对总”系统进行网络查控冻结吗?
A1:我觉得由法院直接对次债务人进行网络查控是不行的,因为法院虽然有调查权,也可以对于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但是与次债务人毕竟隔了一层,“总对总”系统在使用方面也会有内部的规定、权限以及各种限制。其次,法官在执行方面案多人少,如果申请执行人前面不做基础工作,只是给法院提申请,我估计法院不会启动调查。做为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包括到期债权线索,这一块不能依赖法院。当然,全国各地法院的具体做法可能有所不同,建议与当地法院进行协调。
Q2:对于到期债权,次债务人没有提异议,下一步如何执行?A2:如果次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既没有提异议也没有主动履行,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江苏的做法是还要下一个强制执行裁定书。异议期是15天,过了15天次债务人没有提异议就可以强制执行了。
A3:这个问题指向不是很清楚。如果仅从“债权”角度理解,不同的债权都是讲“钱”的事,不涉及到物,所以到期债权应该是没有优先权的;如果从“到期债权冻结顺位如何确定”的角度理解,山东高院的意见是:到期债权属于财产权,可以轮候查封、冻结。由于对到期债权的冻结并没有对应的登记机关,无需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故其冻结顺位,应当按照冻结到期债权裁定书送达第三人的时间顺序来确定。
Q4:诉讼时对于到期债权已经采取保全措施,执行中是否需要续保?A4:对于到期债权采取保全措施的最大作用是什么?其实就是先冻结,再看次债务人提不提异议,不提异议就可以执行;次债务人提异议的话,那就针对异议进行处理后再执行。对于在执行中是否续保这个问题,可能的风险是法官由于疏忽没有及时续保而导致脱保。所以我觉得如果你是申请人,对于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好考虑的。只要是快到查扣冻的期限,你就赶紧联系法院继续采取查扣冻措施。冻结住,不要让到期债权跑了,这才是王道。
Q5:法院联系上了次债务人的公司法务,然后按照法务提供的地址邮寄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这种送达方式有法律效力吗?A5:履行到期债权文书应当直接送达次债务人,这是基本原则。直接送达的意义在于什么呢?就是要给次债务人提出异议的机会和期限。要假设次债务人本来就不懂法,然后告诉他有什么权利。在送达这个问题上不能老是想打“擦边球”,一是因为企业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不是你想擦边就能擦边的,更重要的是有瑕疵的送达最后可能不发生法律效力,那你反而排队要排在后面。如果你是申请人,那你就义无反顾的带着法官去直接送达;如果法官不愿意直接送达,除非本地对于送达有特别规定(例如江西省),否则还是应当与法官充分沟通未直接送达的风险。Q6:(B法院)执行法官接到其他法院(A法院)协助保全截留执行款,是不是应该通知双方当事人停止私下给付?如果没有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和解完了,款项划到指定的第三人微信账户,没有保全截留到执行款,如何救济?我方是申请执行人。A6:执行法官肯定要更严密一点,确实要通知到各方当事人。法官这样做的话就没有bug(漏洞)了。因为如果没有通知到某一方,某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款项给付是合法的。这样最后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如果B法院执行法官合法通知双方当事人停止私下给付,那就能够减轻或者是完全杜绝这方面的风险。此外,还可以尽量要求A法院执行法官督导B法院执行法官这样做。这个对于降低A、B法院执行法官的风险都是有好处的。所以要说服法官在这种情况下不要事后救济。因为事后救济都很难,风险也很大。最好是事先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