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余思辩 | 律师如何在工程司法鉴定中发挥作用(二)

文摘   2024-10-25 17:46   云南  


总目录


“律师参与工程造价鉴定”的七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鉴定申请

第二步,确认鉴定范围

第三步,鉴别鉴定材料

第四步,确定鉴定原则

第五步,参与现场踏勘

第六步,核对初稿

第七步,对鉴定异议的处理




第二步:确认鉴定范围



在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无论作为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明确鉴定范围的工作都十分重要。因为律师并非实际参与工程的当事人,并不能直接判断出鉴定范围的准确与否。因此,律师在这一阶段需要做到的就是与当事人开展多次、详细的沟通,必要时需到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


对于鉴定范围的理解并非单纯的“就某一项目进行司法造价鉴定”,而是需要就施工内容明确具体的范围。比如总价包干的合同,包干范围需要明确;同一项目因停工存在多个施工方,前一家施工单位撤场而后续施工单位已经进场继续施工的情况下,两家施工单位的工程范围(工作面)需要划分清楚;只对发、承包人有争议施工部分申请鉴定时,争议的工程范围需要明确。我们通过一个涉及总价包干且停工的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件背景:


云南某安装工程公司项目部与徐某某2016年5月签订了《水电劳务承包合同》,约定徐某某对云南某安装工程公司在某物流项目总承包范围内的“厂房”和“配送库”水电工程劳务部分进行施工。合同约定“厂房”水电工程劳务费总价为21万余元,“配送库”水电工程劳务费32万余元。


因业主原因导致工程总体停工,徐某某仅完成上述施工范围中的部分工程。


本案我们代理云南某安装工程公司向法院起诉徐某某,主张公司已付28万元,而应付工程款仅为14万余元,因此超付徐某某工程款约12万元,要求徐某某返还。


鉴定过程及案件结果:


本案虽然标的不大,但在鉴定过程中双方对合同包干范围产生巨大争议。徐某某主张双方系按照施工图纸上的工程量包干,鉴定机构根据图纸包干范围,鉴定出徐某某已完工程造价为296003.92元。如果法院采信了该鉴定意见,不但我方当事人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还倒欠付对方工程款。


在本案的准备阶段,我们向当事人了解清楚了工程的施工范围,并且对于鉴定结果做出了预判。在鉴定过程中,我方坚持认为双方系按照合同清单范围内的工程量包干,徐某某实际施工的劳务工程量仅为“厂房”总劳务工程量的0.38%,“配送库”总劳务工程量的40.82%,再扣除桥架盖板未安装的费用1904元,计算得出徐某某实际施工的工程款应为14万余元。我们申请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的主张分别计算不同的结果,不能以鉴代审。


最终,鉴定机构根据双方主张的不同的鉴定范围做出了选择性鉴定意见,一是根据清单包干范围,鉴定出徐某某已完工程造价为156773.50元;二是根据图纸包干范围,鉴定出徐某某已完工程造价为296003.92元。


在庭审过程中,我们针对两种不同的鉴定结果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法官进行说明,请求法庭全面、客观、真实的认定案件事实,选择我方主张的鉴定意见。


本案经过一、二审,法院采信了我方的观点,最终判决徐某某返还云南某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2万余元。


(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本文两位作者均为“律师+一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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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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