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坤洋 云南大学法学院
我是云南大学法学院研二的学生,为了丰富实践经验和探索适合自己的职业道路,七月份我来到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
实习期间,我认识到理论知识积累和阅读的重要性。根据带教老师的建议及指导,我阅读了《通往正义之路:法官思维与律师思维十日谈》《裁判的方法》《请求权基础——方法、体系与实例》三本书。结合书籍内容和实习见闻,我写下此篇文章。
01
打破“结果唯一”的答题思维惯性
经历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学生要在众多法律条文中定位到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请求权基础并非难事,难点在于学生容易有“结果唯一”的惯性思维。学生在定位到两个及以上相关请求权基础时,容易像做选择题一样执意判断出一个正确选项,而忽视了多个请求权基础都可作为案件诉讼策略的可能性。具体诉讼策略的选择,需结合案件事实、合同、证据、法律等来进行综合判断,但不意味着有一个标准答案。
这就需要学生在步入律师行业后摒弃单一结论的惯性思维,转化为体系化的法律思维,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持思维的开放与延展、逻辑的严密与自洽。生活是旷野不是峡谷,法律是条通往正义的道路而非独木桥,法学从业者则是具有体系化思维延展力的畅想者,不能将视野限定于冰山之一隅。
02
法律体系思维的建构
在学习课堂案例或法律考试过程中,争议焦点往往通过题目设置而层层引出,但在法律实务中,案件事实往往比课堂案例复杂得多,当事人之间属于何种法律关系、法律行为是否成立有效或可撤销、法律权利在实体上或程序上是否能够行使,这都需要进行系统的思考与推论。在实务过程中,由于缺少题目引导,学生容易欠缺体系化的思考审视,导致顾此失彼,逻辑难以自恰。
联系请求权基础体系,学生在实务中应建立起请求权基础方法论,在缺少外界引导的情况下,通过理性的逻辑推演方法论的指导,主动审视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请求权基础、辅助基础与防御基础等,在通盘穿梭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处理实务案件。
03
学会梳理、提炼、整合法律事实
对学生而言,课堂案例或考试中给定的事实描述都是高度提炼过的案件事实,导致实务中遇到当事人提交的冗杂事实情况、证据无从下手。对律师而言,查清案件事实最终是为实现当事人诉求,因此需追求诉讼经济与效益,这也决定了律师对法律事实有着很强的高敏感度与捕捉能力,能够在冗杂事实中梳理脉络、提炼、整合出要件事实。
教学课堂中所学习到的“三段论”是学生提取案件事实的好方法,当然前提是对案件事实相关的请求权基础有了初步判断,在此基础上通过法律规范与事实之间的来回穿梭,摒弃无关事实、非法律事实,才能提高实务办案质效。由此,起草起诉状、答辩状、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时,应思考相关请求权基础及其构成要件、法律效果,请求权基础与案件事实的贴合程度,证据的证明目的等。
04
重视诉讼法上举证责任的分配
案件事实的查清是争议解决的前提,但这并不意味着两造双方需歇斯底里地查明所有案件事实。律师呈现的证据应与案件事实相关且属于自身举证责任的范围,国内学生普遍实体法学得比程序法多,但是优秀的律师应懂得一方面通过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查清案件事实以解决争议;另一方面,通过正当程序追求诉讼经济与效益。法庭报告技术很好展现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模式,请求权基础、辅助规范、防御规范的规范属性也内涵了举证责任的分配,能够帮助学生理解、掌握。
05
坚持法益衡量与价值评价
06
学会恰当运用法官裁判思维
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应当追求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严丝合缝、裁判或诉讼逻辑闭环。事实层面,律师的职责在于从海量客观事实中抽丝剥茧,挖掘出要件事实,利益权衡下呈现给法官经过整理的对己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事实和证据;法官的职责在于基于客观中立的立场,结合两造呈现的各有利益倾向的事实和证据,排除干扰事实、非要件事实,还原案件最本真的模样。法律层面,律师和法官都会涉及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问题。由于律师天然地具有利益倾向,如何在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尽量贴合法官的思维逻辑与裁判方法,最好的方式是不断在诉讼架构中换位思考,学会恰当运用法官裁判思维。
07
训练、优化论证表达能力
法律工作不仅仅是逻辑思维工作,还是论证表达工作。无论是法庭调查、辩论,还是法律文书的起草,论证表达都是将逻辑思维外化的过程。因此,论证表达符合逻辑思维的推演与基本程式。但实务中,学生需注意论证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一方面,考虑到诉讼目的的实现与法官的断案压力,法律文书的内容须紧扣法律事实,尽量做到短小精悍;另一方面,在通盘考量与案件事实相关的请求权基础后,法律文书的内容须全面、逻辑自洽、层层递进,学生应注意法律文书不仅仅是踩点式答题,这就需要在实务中不断优化自身论证能力。
阅读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