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在前面
8月初,我在“全国执行案件合作平台第七届大型论坛一一公开查找财产线索专题”中进行了《到期债权执行实务》的课程分享,本文根据分享的部分内容整理而成,主要供初学者了解和掌握。
开局一张纸,剩下靠自己。
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应当十八般武艺样样精通。
首先要会“耍枪”。你与被执行人的关系就像用“银枪”去扎。“查人找物”是你的基本“枪法”。
其次要会“耍双截棍”。你与次债务人(第三人)的关系就像用“双截棍”去打落“到期债权”。耍得好了有奇效,耍得不好可能鸡飞蛋打,到头一场空。
今天就聊聊“耍双截棍”的8个最基本套路。
Q1: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A1:对于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必须符合三项要件:一是第三人向被执行人负有金钱债务;二是该债务已届履行期限;三是第三人对该债务并未提出异议。本解答摘自:(2016)最高法执监25号执行裁定书。
Q2:在到期债权实务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第三人、次债务人、他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这些具体名词有什么区别?
A2:如图所示:
到期债权执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多方主体以及一个标的。
本图中,1代表“申请执行人”,2代表“被执行人”,1是债权人,2是债务人,1对于2享有债权,1和2之间形成一个执行法律关系。
3代表“第三人”。2是债权人,3是债务人,2对于3享有债权,且债权已经到期,即“到期债权”。所以,3是2的债务人,为了区别于1和2的关系,3又叫“次债务人”,在一些规定当中由于表述的前后次序问题,3有时又叫“他人”或者“该他人”。2和3之间形成一个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围绕“到期债权”这个“执行标的”,可能会有4提出异议,说这个“执行标的”是TA的,不能由1代位执行,这个4就称为“利害关系人”或者“案外人”。
Q3:次债务人提出的何种异议为无效异议?
A3: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
第二种,第三人提出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
第三种,第三人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
Q4:次债务人提出有效异议后,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申请执行人如何处理?
A4: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第三人对债务部分承认、部分有异议的,可以对其承认的部分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认为次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35条提起代位权诉讼。
Q5:被执行人收到人民法院履行通知后,放弃其对第三人的债权或延缓第三人履行期限的,如何处理?
A5:上述行为无效,人民法院仍可在第三人无异议又不履行的情况下予以强制执行。
Q6:次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是否可以就该次债务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A6:在对第三人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第三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不得就第三人对他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在学理上叫“连环执行次债务人的禁止”。
Q7:冻结到期债权的期限最长为多长时间?
A7:人民法院冻结到期债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冻结手续。
Q8:履行通知能否邮寄给次债务人?
A8:原则上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次债务人。
但是,江西高院另有例外规定,具体如下:
由于“送达难”问题客观存在,对于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第三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第三人下落不明的;
(3)法律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附:本文回复意见参考了以下关于到期债权的主要规定(由于具体条文较多,以下仅提供查找索引,絮不一一罗列):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159条,第499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修正):第 45 条至第53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实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规定的通知》第3条;
5.《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二版)第764条至第776条;
6.《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民事执行实务疑难问题解答》第14期“到期债权执行专刊”第4问。
作者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