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案随谈 | “立案”是刑事案件开始的标志

文摘   2024-11-05 17:34   云南  

好些年前我办理了一起运输毒品的案件,嫌疑人从西双版纳往内陆省份寄“茶叶”,但里面藏毒了。快递来到昆明市呈贡区的分拣中心时,A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就来查扣了包裹,一拆开,里面有好几公斤高纯度的甲基苯丙胺(也就是“冰毒”)。

我们有些纳闷,A县不是快递的始发地、途经地和收件地,怎么A县的刑侦民警能这么精准地异地查获藏毒的包裹?刑事案件的卷宗有“内卷”和“外卷”之分,“内卷”有一些侦查秘密或者案件的讨论记录等,是不给律师看的;所以,我也不知道警察叔叔们是怎么掌握到情报的,只能奉劝大家:不要为了金钱铤而走险。

我们接手案件后,嫌疑人对于邮寄了藏毒的快递供认不讳,而且快递单的字迹也鉴定了就是他写的。后面经由并案,快递藏毒这件事,由昆明市的检察机关起诉到了昆明市的法院。

怎么辩护?

我们关注的核心是管辖,以及由此派生的立案问题。

简言之,一个案件,由哪一级、哪一类的司法机关办,法律是有相对明确的规定的。从效率的角度来说,权责分明能防止推诿。但从另外一个视角看,这也是为了将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我们的侦查权太强大了,一家侦查机关只能管一定范围的一类事情,其实也是在“限权”;不然,像广州的谭医生因为吐槽了“鸿茅药酒”就被跨省抓捕的这种事,将会屡见不鲜。

回到案件,因为A县不是犯罪地(包裹的始发地、途经地和收件地),也不是嫌疑人的居住地,所以A县的公安局是无权管辖案件的。那A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的民警接到线报后该怎么办?我作为侦查的“门外汉”,我的理解是:上报,然后交由有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内设的禁毒部门去办理。上报的代价是失去了一个案件“业绩”,而回报则是我们的刑事诉讼得以按设计的初衷去运行。

辩护过程中,我们一直在诘问A县公安局所搜集、制作的证据,认为一家没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其未经“立案”就搜集、制作的证据都是非法的。法庭上有来有往,质证到辩论,一直在讲。当然,我们倒不奢望这些证据真作为非法证据被排除掉,关于我们的真实目的,刑诉法泰斗陈瑞华教授有过总结,他说,“一些律师以无罪辩护向法院施加压力,通过程序性辩护来制造一系列案件疑点,最终促使法院从轻量刑”,达到“免死辩护”的效果。最后,我们的目的实现了,这个案件确实判得不重。

隔了好多年,想到用“甄士隐”的方式来聊一聊这个案件。除了上面谈到的我对管辖、立案的理解以外,也是因为我放下了讳言“为‘坏人’辩护”的心结。正如侦查机关只能做法律允许的事一样,律师的辩护也是法律许可乃至鼓励的事情。博弈,它的目的是让侦查权总在制度的框架内运作;而它的“代价”则是律师的“成绩”:一部分确实有罪的被告人获得了从轻、减轻或者无罪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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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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