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研究|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

文摘   2024-10-24 17:08   云南  


摘要

 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无利益冲突,方能专心处理被代理人的事务,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故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原则上被法律所禁止。但如果利益冲突不存在,或者在无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情形,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均认为有效。

Part.01
自己代理与双方代理的禁止及例外
《民法典》第168条规定:“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法律原则上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法理为:如果发生利益冲突,则代理人不能专心代理本人,不能完全尽职尽责,法律自然不能允许。但如果经过本人或者代理人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同意的,说明利益冲突已不存在,自然应作为例外应予允许。

如:1.甲委托乙代为出售其房屋,乙愿意购买,甲也愿意出售给乙;2.一方面甲委托乙出售其房屋,但另一方面丙也委托乙代为求购房屋,现丙愿意购买甲的房屋;3.丙将房屋出售给丁,但因丙在外地不能与丁共同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故丙直接委托丁作为代理人,代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4.甲向乙出售房屋,两人同时委托丙为双方代理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

在上述案例中,代理人都表现为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具体反映在法律文件上双方都由同一人签名。但因得到了本人或代理的其他人的允许,自然为法律所不禁止。

关于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例外,对比台湾地区民法第106条,还增加了一种情形是“代理人的法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①

例如:甲委托乙代为处理房屋租赁事宜,乙先作为甲的代理人向承租人收取了1.5万元租金,但尚未转交给甲。甲又委托乙代为在某学校附近租赁一套公寓,乙提出自己有一套房屋符合甲的要求可以出租,甲对乙的房屋表示满意,愿意以一年2万元的价格承租。乙即一方面以甲的代理人身份,另一方面以自己名义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半年一付,乙随后向甲转账0.5万元,并解释是扣除了1万元的租金。

在本案中,乙在甲租赁房屋中属于自己代理,与自己签订租赁合同是得到了甲的同意,但没有得到甲的授权向自己支付租金。但乙向自己支付租金,乃履行合同,并未发生新的权利义务,且不影响甲的利益,因此回到禁止自己代理或双方代理的法理,代理人虽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相对人,表现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由一人实施,但只要交易不是以牺牲对方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即不发生利益冲突的,也为法律所允许。但需要注意的是,但这仅限于单纯的清偿行为,并不及于代物清偿。因为代物清偿是以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②

当年梁慧星先生主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试拟稿)》第37条规定:“代理当事人双方订立合同,无效。但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商业习惯的,或者经过双方当事人许可或追认的,不在此限。”当中所说的“商业习惯”,其实就是指的专为履行债务的情形,可惜未被民法典所采纳。

Part.02
禁止自己代理的目的性限缩
在父母将房屋赠与无行为能力的子女的情形,父母一方面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另一方面又系赠与人,双方缔结赠与合同并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构成自己代理。且子女系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做出同意或追认的意思表示,从逻辑而言应为无效,但显然违反常理。法律就此不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形未设例外规定,故应对自己代理的禁止性规定做目的性限缩。

在台湾地区“最高法院”1970年台上字第4401号判例中,林甲为其父所纳妾室所生,其父早亡。其嫡母吴某于1965年9月9日死亡,遗有若干遗产。在林某5岁时,嫡母吴某就遗产分配问题,曾召开家庭会议订立契约,其中载明“吴氏遗产由林甲继承。”后吴某收养林乙为养女,林乙认为自己系法定继承人,林甲无继承权,故双方就财产权属发生纠纷。

法院认为,林甲与吴某无血缘关系,无继承权,本案争议焦点为家庭会议契约中所述内容,是否发生死因赠与合同的效力?查当年家庭契约订立的背景,是林某之父死亡后,由契约当事人吴某偕林某及众亲属共同签订,虽然表述上采用了“继承”字样,但林某实际上无继承权,应理解为吴某一方面以自己之立场,将其财产以死亡为原因,赠与林某,另一方面又以林某法定代理人身份代林某接受赠与,此种双重行为并无对价关系,于当时为未成年人的林某并无不利,自属有效成立。

END

① 台湾地区民法第106条规定:“代理人非经本人之许诺,不得为本人与自己之法律行为,亦不得既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为本人与第三人之法律行为。但其法律行为,系专履行债务者,不在此限。

② 王泽鉴 《民法总则》第442页。

③ 死因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自愿接受,并于赠与人死亡时生效的赠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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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0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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