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余思辩 | 律师如何在工程司法鉴定中发挥作用(三)

文摘   2024-10-29 17:37   云南  


总目录


“律师参与工程造价鉴定”的七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鉴定申请

第二步,确认鉴定范围

第三步,鉴别鉴定材料

第四步,确定鉴定原则

第五步,参与现场踏勘

第六步,核对初稿

第七步,对鉴定异议的处理




第三步:鉴别鉴定材料



鉴定材料的提交按程序来说需要经过质证。同时,对于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法院需要作出证明力的认定后才能将材料转交鉴定机构。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层级的法院,对于鉴定材料的选定、证明力的认定程序不同,有的法院甚至不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材料作证明力认定而直接转交鉴定机构,导致鉴定结果明显不合理。


鉴定材料是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的依据。作为律师,在提交鉴定材料的阶段应结合当事人在案件中的诉求、施工资料等对鉴定材料进行筛选;对于鉴定材料存在不真实、与施工现场不符的,应及时向鉴定机构、法院提出。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件背景:某镇政府2016 年将政府工程发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就两个项目分别签订了建设施工工程合同。某建筑公司将案涉工程转包给马某。案涉工程政府方与某建筑公司未办理结算,马某认为结算价为8200多万元,欠工程款1600多万元。


2021年,马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要求某镇政府支付工程款1600多万元,利息170多万元,合计1800多万元。本案中我们代理发包人政府方,向发包人了解情况后,我方提出反诉,请求马某赔偿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的返工费用300 万元及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100余万元。


鉴定过程及案件结果:


本案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了造价鉴定。造价鉴定中,马某提交了经某镇政府、监理公司签字、盖章的签证,拟证明路基工程量。但经过我们认真比对图纸和现场施工情况,我们提出该签证、计量单数据真实性严重存疑。具体如下:


X号路计量单(如下图1)显示:碎石土上截面宽度19米,下截面32.77米(放坡以后的宽度)。但是从施工图纸看,X号路两边楼间距为19.2米(如下图2),如果放坡施工至32.77米,需要把两边的楼每边挖掉5米多,显然不符合逻辑。


其次,计量单显示的7条小区道路路基回填深度大多在3-5米,而设计图仅为43厘米(详见图3),更为离奇的是,道路两边的房屋主体结构标高为-2.5米(详见图4),按照计量单显示的回填施工高度,需要开挖至房屋基础下面2米多,如此一来,房屋必倒无疑,此种施工显然不符合国家施工质量规范。


图1:计量单显示X号路下截面32.77米,按此施工,需要将两边楼房每边挖掉5米多



图2:X号路面宽9米,人行道5.1米*2,楼间距合计19.2米宽



图3:设计图纸显示道路一共430毫米厚(43厘米),计量单显示回填3-5米



图4:房屋主体基础结构底标高为-2.5米,某建筑公司施工道路回填3-5米,需要挖到房屋基础下面1-2米左右,房屋会出现坍塌,显然不符合施工规范



综上,我们对于签证、计量单数据真实性提出质疑,并且申请第三方造价机构对施工现场进行取证(对道路回填厚度打孔取样,以说明实际施工情况与签证内容不符,甚至达不到设计图的要求)。同时,我们在鉴定材料质证过程,通过工程模型、画图等方式向法官解释了质疑签证单真实性的理由,提出该签证单不能作为鉴定材料使用。


最终在该签证、计量单各方均已经签字盖章的情况下,法院和鉴定机构均未将该签证做为鉴材,最终按照实际打孔取样的道路回填厚度进行造价鉴定,作出了本案的鉴定初稿,在鉴定初稿出来后,马某申请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认定某建筑公司、马某在案涉工程已完工部分工程价款为6990 万元,扣除已支付款项外,我方尚欠约192万元。

(未完待续)




作者介绍




本文两位作者均为“律师+一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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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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