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余思辩 | 律师如何在工程司法鉴定中发挥作用(四)

文摘   2024-11-05 17:34   云南  


总目录


“律师参与工程造价鉴定”的七个步骤:


第一步,明确鉴定申请

第二步,确认鉴定范围

第三步,鉴别鉴定材料

第四步,确定鉴定原则

第五步,参与现场踏勘

第六步,核对初稿

第七步,对鉴定异议的处理




第四步:确定鉴定原则



这里的鉴定原则是指工程造价的计价原则,包括不同的计价方法,例如清单计价、定额计价,不同的合同价格形式,例如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可调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计价原则关系到鉴定机构应当按何种方式来计算工程造价。通常而言,在合同有明确约定时应遵照合同,但在合同约定不明确时,采用何种标准进行鉴定就会存在较大争议。


作为律师,首先应对合同约定的标准能否适用进行判断,在出现合同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无法适用的情况时,则需要找出相应依据、判断本案采用何种标准会被法院采纳的可能性更大、哪个标准对当事人更有利;应当从法律层面、工程造价标准等方面与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沟通,争取获得法院(仲裁机构)、鉴定机构的认可。


我们通过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合同约定参照建设单位最终审计确认的价格下浮25%作为总包方(发包人)与劳务分包方(承包人)之间的结算。承包人(申请人)主张约定不明,要求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结算。仲裁委不予支持。


2018年2月,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暂定合同额1800余万元,最终结算价以双方确认为准。合同单价:本工程结算单价按本项目建设单位最终审计确认的价格下浮25%。以上价格除完成本合同承包范围约定的包括施工图、施工措施、规范、安全技术交底及定额等规定的所有工作内容外,并负责履行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各项义务。另,发包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约定案涉项目按照《贵州省五部计价定额》(2004版)及相关现行配套文件下浮15%结算。


2023年,承包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案涉项目按照贵州省17管廊定额结算并付款。


承包人认为《劳务分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计价原则,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共同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施工问题的解释规定“无法参照合同约定结算的,可以参照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承包人认为贵州省17管廊定额就是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标准,可以参照该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进行工程计价。根据承包人的申请,H鉴定机构做出案涉项目工程造价为5506万元。


我们代表发包人提出:


1、《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清楚、明确,根据公开招标结果公告信息可以查到发包人以贵州省04定额及配套文件下浮15%的价格中标。且《劳务分包合同》约定按照建设单位最终审计确认的价格下浮25%作为承包人劳务费用的结算价,作为有经验的劳务承包人,显然是了解、认可本项目的计价原则后才会与发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2、承包人主张按照2017定额结算违反合同约定。且2017定额文件规定,该定额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故2018年7月1日之前签订的合同不适用该定额文件,而案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18年2月,即便据实结算也不能适用2017定额。


根据发包人的申请,J鉴定机构做出案涉项目工程造价为1952万元。最终仲裁委采信了J鉴定机构作出的工程造价。


(未完待续)




作者介绍




本文两位作者均为“律师+一级造价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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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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