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八个瑞士卷怎么分”,看家庭主妇如何保护自己权益? | 大成研究

文摘   2024-11-08 16:26   云南  





一位全职宝妈博主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视频,记录了她和丈夫因瑞士卷分配问题发生的争吵。视频中,一盒瑞士卷共有8个,女儿吃了2个,儿子吃了2个,丈夫吃了2个,剩下2个瑞士卷在博主准备吃时,遭到了丈夫数落。


丈夫数落


那你吃了这零食

孩子没得吃

作为父母

大家不都这样吗

把好的省给孩子吃有错吗


妻子答


在家做全职妈妈

你连这点蛋糕你都供不起了吗

我已经为孩子做的够多了

我没有那么伟大

视频发布后,迅速引起了网络热议,全网老公都在回答分几个瑞士卷,然而,这绝对不仅仅是分几个瑞士卷的问题,更是关于对家庭主妇的尊重以及家庭角色与公平分配等深层问题,视频同时也引发了对家庭主妇在离婚时权益保护的讨论。本文将围绕家庭主妇如何保护自己权益展开。



Part 1 

家庭主妇如何争取孩子抚养权


(一)  两岁以内的孩子

对于两岁以下的婴孩,由于他们仍处于哺乳期,法律规定原则上抚养权归女方,只要女方没有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等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将抚养权判给女方。故在孩子两岁以内,是全职妈妈离婚时争取到抚养权的黄金时间。

(二)  八岁以上的孩子

对于八岁及以上的子女,法律明确规定在决定抚养权时必须考虑子女的个人意愿。由于全职妈妈往往为子女提供更多的陪伴和关怀,因此子女与全职妈妈之间的情感联系通常更为紧密,孩子们在情感上更倾向于选择与母亲同住。然而,仅凭情感因素并不足以确保子女的全面发展,他们的日常需求、教育和健康等各方面都需要经济支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全职妈妈需要证明自己具备一定的抚养能力,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实力。如果全职妈妈完全缺乏抚养能力,法院基于最有利于子女原则,通常不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全职妈妈。因此,对于准备离婚的全职妈妈来说,建议提前规划,寻找合适的工作机会,无论是成为外卖员还是滴滴司机,都是可行的选择,以确保在经济上能够独立抚养子女。

(三)两岁以上,八岁以下的孩子

在司法实践中,该年龄段孩子的抚养权较难处理,通常会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能够提供最有利于其成长环境的一方,可以说是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的较量。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收入较高的一方就一定能获得抚养权,因为抚养子女涉及的不止经济问题。


全职妈妈在情感上往往与子女有着更深厚的联系,这是她们的优势。然而,缺乏稳定的工作和收入是她们的劣势。因此,经济条件不足的全职妈妈,首先,需要努力在本地寻找一份稳定的工作,以增强自己的抚养能力;对于没房的,还需要租一处房子,以证明有住所保证孩子居住条件;第三,全职妈妈的父母有能力的,可以请父母出具愿意协助抚养小孩的说明;此外,如果男方存在以下情况,法院更有可能将子女的抚养权判给全职妈妈,所以全职妈妈同时还应该积极收集下列证据:

①男方失业、长期不工作或长期在外地工作,无法妥善照顾子女;

②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赌博、酗酒等;

③男方有虐待子女的行为;

④男方在婚姻中有过错行为,如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


在这些情况下,法院会考虑到这些因素对子女成长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并据此做出有利于子女最佳利益的判决。


Part 2 

家庭主妇如何在财产分割中占据主动权

对家庭财务状况缺乏了解,导致财产分割时处于不利地位,这是绝大多数家庭主妇的困境。由于家庭主妇几乎将全部精力投入到家庭生活中,往往对家庭的财务状况一无所知。在笔者接触过的众多全职太太中,绝大部分甚至不清楚丈夫的具体收入构成,包括工资、股权和投资收益的具体比例。许多当事人在法庭上要求分割对方的存款,却无法提供任何存款线索,律师要调查取证也无从查起?


由于对家庭财务的不了解、不掌握,另一个衍生问题也随之产生:如果对方提前策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许多全职太太更是毫无还手之力。


故而,了解、掌握家庭的财产状况,是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制胜法宝。在接受伴侣“我养你”的承诺之前,应该对对方的经济状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包括工资、股权、不动产和金融资产的组成、分布等,并尽可能要求在婚后由您管理。一旦婚姻出现危机,应积极采取措施,听取专业律师意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Part 3 

离婚时可以提出家务补偿


(一)什么是家务补偿

离婚家务补偿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在家务方面付出较多义务的,在离婚时有权请求另一方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法律确认家务劳动的社会价值,促进男女实质平等。

(二)离婚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

1

需要离婚时提出

一方提出离婚经济补偿请求的,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离婚或判决离婚后再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2

适用主体是夫妻一方

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主体应该是夫妻一方,对于帮忙带娃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并不适用。

3

基础是家务付出明显失衡

我国民法典在界定“较多义务”时采取了一种非详尽列举的方法,仅在法律条文中简要列举了三种情况,却未提供详尽的解释。首先,抚养子女主要是指在法律上确立抚养关系的子女。其次,照顾老年人主要指照顾对方家庭成员中的老年人,而赡养自己的父母是个人应尽的义务,不应获得补偿。值得注意的是,家务劳动具有特殊性,只有家庭成员内部的劳动才能获得补偿,这意味着老年人需要与夫妻共同生活。第三,协助对方工作可以是直接的,比如用个人财产提供财务支持,或利用专业知识和人脉提供帮助;也可以是间接的,比如妥善安排日常生活,确保对方可以专注于工作,不受家务干扰。然而,这种协助不包括家庭外部基于特殊关系的协助,如果夫妻之间存在劳务或合同等特殊关系,提供的帮助就不能视为无偿,不能提出补偿请求。最后,“等”应作广义解释。由于法条中的列举是不完整的,不能涵盖所有可能的情况,其他情形是否符合“较多义务”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行为的性质应与列举的三种情形一致。


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可以将案件的具体情况与列举的三种情形进行比较,如一方对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的未成年兄弟姐妹进行了抚养教育,也可以提出补偿请求。家务劳动者投入的人力资本和机会成本支持对方工作学习等情形,也可以请求补偿。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必须是承担了“较多义务”。


家务劳动作为一项区别于社会劳动的劳动分工,是发生在内部的主要作用于家庭成员的一项不计酬的劳动,与社会劳动不同家务劳动不流通于市场,其经济价值难以估量。司法实践中,要是一方全职在家从事劳动一方长期在外地读书、工作等,法官可以基于自由裁量权判定谁承担了较多家务,但是双方都是职工的家庭,双方都是在外工作在空闲时间承担家务活动的,就很难证明谁承担了较多义务。

(三)离婚家务补偿的数额认定


1.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离婚家务补偿数额按照以下方式认定:

(1)双方协议;

(2)协议不成,法院判决。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以下方式确定补偿数额:

(1)婚姻关系存续时间;

(2)负担相应义务投入的精力及对双方的影响;

(3)对家庭所做贡献程度;

(4)双方离婚时经济状况以及给付方负担能力;

(5)当地收入水平等事实。

(四)建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出离婚家务补偿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若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承担了较重的家务劳动,其请求将不能得到支持,因此,我们对诉请方提出如下建议:


1. 采用书面约定:如果一方全职在家照顾家庭,建议与另一半提前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另一方应支付家务补偿及金额。


2. 尽量收集并提供各项证据:①家务劳动分工和贡献的证据,包括双方在家务劳动方面的分工协议、家务劳动的照片或视频、家庭成员的证言等;②经济收入减少和职业发展受损证据;③对方较高经济收入证据等。


3. 需在协议离婚时或提起离婚诉讼时明确提出家务补偿的请求,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Part 4 

写在最后

选择成为家庭主妇,或许您是出于现实的无奈,或是不得已的选择,但您应深思熟虑再做决定。在婚姻中,女性放弃自己的职业生涯,无异于赌博,孩子早晚会长大,但您有限的职业发展机会已经不可逆转地流逝;此外,一旦女性失去了独立的经济来源和社会联系,在许多人眼中可能不再被视为独立的个体,而是变成了某种附属的存在;再者,离婚时抚养权争夺、财产分割等窘境恐也难以逃脱。



李梦婷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15912590924

mengting.li@dentons.cn




陈玲  

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18213439530  

chenling@denton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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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3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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