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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相当于一次举证质证。在出现施工现场与图纸不符、实际施工但并未签证或虽然签证但未施工、隐蔽工程存在争议、场地存在不满足施工条件等情况时,现场踏勘的重要性就更为凸显。通过现场踏勘,可对上述情况进行固定。在缺少证据材料的情况下,现场踏勘是一个很好的补正机会。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案例一:地下隐蔽工程缺失施工方案资料,通过现场勘验笔录,确认了相关事实
承包人与发包人于2014年7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发包人将某商业广场项目工程给承包人施工,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工,并于2017年1月19日经六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质检站)竣工验收合格。但发包人迟迟不予办理结算,我们代理承包人于2019年将发包人诉至法院。
本案在起诉前,我们对承包人手上的施工资料进行了审查核对,发现关于地下工程部分,承包人缺失大量施工资料,例如基坑支护方案等。如果鉴定,该部分造价可能远低于承包人的心理预期。诉讼中承包人与发包人对该项目造价在法庭主持下进行了多轮协商和谈判,承包人认为该项目工程造价最低为2330万元,发包人只同意最多按照2300万元结算,就因为这30万元的差距,双方未能谈妥。
由于双方对工程造价无法协商一致,承包人向法院申请了工程造价鉴定。我们在参与现场勘验过程中要求鉴定机构组织双方对地下工程部分的施工情况进行核实和确认(如图1),最终,虽然承包人欠缺部分施工资料,但通过现场勘验、双方询问、发包人自认了该部分事实,最终本案工程造价经鉴定确定为2527万元。
案例二:避免勘验笔录构成自认,发包人在勘验笔录中需进行精确、完整的表述
承包人与发包人因某高速公路项目施工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双方对高速公路的施工便道是否应当另行计算工程造价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便道属于施工措施,从清单内容和合同约定可以看出,该部分措施费已经包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承包人则认为该费用需要另计。
在现场勘验中,承包人提出对施工便道进行测量,我们代表发包人提出:对施工便道现场测量的数据认可,但不代表发包人认可该部分需要计算工程造价。并在勘验笔录中明确提出,根据合同约定,该部分工程量已经包含在合同综合单价中,不应该另外计算。这是为了防止承包人以发包人认可工程量为由,主张发包人认可该部分工程价款。
最终鉴定机构根据双方的不同意见,分别出具了选择性鉴定意见,避免了直接按照承包人的主张计算该部分工程造价。
作者介绍
本文两位作者均为“律师+一级造价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