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能否索赔?
文摘
社会
2024-12-12 20:1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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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者的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仅规定在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就其遭受的损失向劳动者索赔,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竞业限制。如果造成损失的原因是其他情形呢?比如财务人员因疏忽大意转账时发生错误,导致款项无法追回,用人单位能否向其索赔?很多公司都会向律师咨询类似的问题。下面我们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来一探究竟。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劳动者存在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即:(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除外;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事项外,用人单位扣除劳动者工资应当符合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本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扣除后的余额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五)》的通知(浙高法民一[2019]1号)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因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能否予以支持?答:劳动者履行工作职责或执行工作任务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属于用人单位经营风险,劳动者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劳动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当根据劳动者过错程度、单位或其他配合履职的劳动者有无过错等原因力比例、损失大小、劳动报酬水平、劳动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因素综合确定。综上,虽然《劳动合同法》未作规定,但有其他规定补充了这一空白,可以作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时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法院会考虑多种因素,一般不会判决劳动者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有很多用人单位考虑到索赔的风险,会在继续留用劳动者并扣其工资进行抵偿,或者立即辞退两种处理方式之间进行权衡。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2008―2017)四、“公平原则”相关案例案例九:劳动者履职过程造成单位损失应综合过错等因素确定赔偿责任杜某为某机电公司财务经理。2015年4月22日,杜某在收到以某机电公司总经理李某名义发出的QQ消息后,通知出纳人员自某机电公司的账户转出60万元到陌生账户。总经理李某发现该笔转账情况后表示其并未向杜某发出转账指令,杜某认为有人冒用李某名义以QQ消息形式向其发送转账指令,上述转出的60万元款项未追回。某机电公司主张杜某在职期间未经公司同意且在未核实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贸然转账,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杜某承担20%的责任,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在履职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应承担何种程度赔偿责任。确定劳动者赔偿责任时,应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劳动者从事工作的性质、薪酬情况、用人单位的经营利益和经营风险以及劳动者的过错程度等因素,并结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综合确定劳动者的责任范围。杜某作为专职财务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对大额转账项目尽到高于普通人的注意义务,仅凭QQ消息指令,在未进行基本信息核实的情况下直接通知出纳人员汇款,上述行为表明杜某未能尽到财务人员的基本谨慎义务及工作职责,其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已经达到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程度。但是,某机电公司也未能严格执行规范的财务制度,其公司内部在较长的时期内存在利用公共网络社交软件处理有关财务工作的情况,该公司亦应就其不当管理自担相应风险与责任。因此,在衡量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后,考虑双方对风险及损失的分担能力,判决劳动者按比例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符合公平原则。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0)津01民终5856号:本院认为,劳动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用人单位不仅对劳动者所创造的劳动成果享有所有权,也对劳动者负有管理义务,用人单位占有劳动者创造的劳动成果的价值与劳动者获得的报酬之间的不对等性,决定了用人单位承担的经营风险应当高于劳动者应承担的工作风险。故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本案中,事故的直接原因为案外人更换液化气罐操作不当所致,被上诉人作为后厨负责人对此存在一定的过错,但并非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上诉人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对此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1、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鉴于相关规定允许通过《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完善《劳动合同》,补充这方面的内容。在发生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时,权衡各方面因素选择妥当的处理方式,是在之后的工资中扣减损失金额,还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进行索赔?这些因素包括劳动者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能否“戴罪立功”,损失的严重程度,劳动者的行为和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劳动者的薪酬水平,用人单位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等等。2、对于劳动者来说,爱岗敬业不但是一句口号,也是防止自己被索赔的“护身符”,凡事多想一点,多问一句,争取让自己的工资只增不减。看完了?分享、点赞、在看,任你安排主编简介
孙俊霞律师,毕业于法学名校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律师资格,同时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深交所)。执业十余载,为多家大型企业集团、上市公司、基金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擅长商事法领域,特别是公司法、合同法、证券法领域的法律事务。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座20层 志霖律师事务所(来访请预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