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如何行使抵销权?抗辩or反诉?

文摘   2024-09-07 22:2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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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要点提示

如果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符合法定抵销权行使条件,一方当事人起诉的,另一方当事人有必要在诉讼中提出行使抵销权,以避免还要另案起诉而贻误时机。

《九民会议纪要》43条提到,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

因此,如果不涉及诉讼,抵销权应通过通知的方式行使;如果在诉讼过程中,抵销权应在一审程序中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

那在诉讼过程中,作为行使抵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如何决定是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还是通过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呢?今天我们就探讨一下。


一、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九民会议纪要》43条:

抵销权既可以通知的方式行使,也可以提出抗辩或者提起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的意思表示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一经生效,其效力溯及自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双方互负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双方互负的债务数额,是截至抵销条件成就之时各自负有的包括主债务、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务数额。行使抵销权一方享有的债权不足以抵销全部债务数额,当事人对抵销顺序又没有特别约定的,应当根据实现债权的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进行抵销。

二、适宜通过抗辩行使抵销权的情形

由于抗辩不需要再另行支付反诉的案件受理费,为了节省诉讼成本,被告一方当事人可能都倾向于通过抗辩行使抵销权,但并不是所有案件都适宜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比如被告的债权金额可能需要通过鉴定予以认定,或者案情复杂,需要一个独立的诉进行审理。

在这个过程中有个诉讼风险是,如果法院认为不宜通过抗辩行使抵销权,而被告仅提出抗辩而未提出反诉的话,会导致原告的案件首先进入执行程序,被告会因为贻误时机而陷入被动。因此,诉讼策略的选择就很重要了。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形适宜通过抗辩的方式行使抵销权:

1、明显符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比如,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产生的金钱债务能否抵销?有案例认为基于未履行生效判决返还房屋产生的房屋使用费与基于房屋买卖合同产生的购房款不能抵销【(2021)鲁01民终9606号】。但也有案例认为基于财产损害赔偿产生的债务与经过财务单据确认形成的其他应付款可以抵销【(2021)鲁04民终1339号】。

因此,以抗辩方式行使抵销权应当首先评估一下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最好不存在争议,并与法官进行良好沟通。

2、被告债权已经原告确认。比如在交易过程中被告已经取得了双方确认的对账单,或原告确认的询证函,或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确认过被告债权的具体金额或计算方式。

3、被告的债权法律关系简单、证据确凿。比如借贷关系产生的债权,不像建筑施工合同的工程款还需要结算,甚至鉴定。

三、以反诉方式行使抵销权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反诉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诉的当事人的范围。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应由其他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或者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无关联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诉。

因此,以反诉的方式行使抵销权也有一定的限制,前文提到的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恐怕无法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四、实务建议

首先,如果一方当事人想行使抵销权,无论以通知的方式行使,还是在诉讼过程中以抗辩或者反诉的方式行使,都应当评估是否符合法定抵销权的行使条件。如果评估之后可能存在争议,建议与对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债务抵销。

其次,如果一方当事人已经起诉,被告在得知被起诉后应当尽快评估决定如何抵销。如果经评估不太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需要另行起诉,应尽快立案,争取时间。

最后,如果想在诉讼过程中进行抵销,需要与法官、律师进行良好沟通,及时提出抗辩或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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