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

文摘   2024-07-31 12:33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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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要点提示

假设股东认缴了公司100万元的货币出资,该股东同时向公司提供了100万元的股东借款,在股东借款到期时,该股东能否主张以其享有的这100万元的债权抵销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呢?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股东不得以其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其目的是为了防止股东优先于债权人受偿,否则会违背公司法、破产法中股东和债权人对公司财产的分配顺序,也不符合投资规律中的收益风险适配规则。

那对于未进入破产程序中的公司而言,股东能否以其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呢?今天我们来一探究竟。

一、破产法中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四十六条

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股东不得以其享有的对破产企业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

二、民法典中的规定

关于未破产的企业,股东能否以其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其出资义务呢?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来看一下民法典中关于债务抵销的规定。

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股东享有的对公司的债权是金钱之债,股东对公司的出资方式是货币,这种情况下是否符合债务抵销的规定呢?

三、最高院法官的观点

最高院的刘贵祥法官在近期发表的《关于新公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中提到了这个问题:

在公司有偿债能力的情况下,对所有债权均能还清,以抵销方式对出资债权的清偿不发生利益冲突,故可抵销。……但是,当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债权能否与其出资债务抵销?……在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时(以破产条件为标准)不支持股东以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债务。

四、司法实践中的观点

由于公司是否丧失清偿能力是个比较抽象的标准,而债权人诉至法院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意味着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才会就能否抵销发生争议,因此法院在这类债权人起诉的案件中普遍认为股东不能以其享有的对公司对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比如,在《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与再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民再13号】、《郭晨曦等与孙磊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与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京民终732号】中,北京高院的裁判观点可以概括为:

在公司已经有未清偿对外债权的情况下,如果认定股东主张的债权系股东出资,无异于确认公司可以有选择的履行债权,实质上认可股东可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等同于股东债权具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优先受偿的权利,无疑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最终不支持抵销。

再比如,在《姜某与宋某瑾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黔民终1320号】中,贵州高院的观点类似,贵州高院还提到一个观点,股权不仅具有财产属性,还具有身份属性,姜某按照约定期限向水某公司认缴出资,既是水某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内在要求,亦是其对水某公司的法定义务,姜某作为水某股东对应的出资义务不同于一般民事债务,姜某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即根据债务性质不得抵销。

五、实务建议

实务中股东之所以通过借款的方式向公司提供资金,多是为了取回方便,如果以出资款的方式投入公司,则取回会形成股东的负债,甚至涉嫌抽逃出资。

但是如上所述,一旦债权人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股东可能面临“双输”的局面,特别是在公司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即要履行出资义务,又无法取回借款。

因此,建议股东合理规划与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1、在公司没有债务的情况下,经过股东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或经股东会决议,可以同意股东以其享有对公司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

2、在公司有债务且足以清偿的情况下,要想正确履行出资义务,最好先由公司偿还股东借款,然后再由股东实缴出资,避免争议。

3、对公司现金流作出估计,如果公司资金回笼风险较大,在公司有债务的情况下,不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下提供股东借款,而是先通过实缴出资的方式提供资金。

4、根据公司资金的阶段性需求,合理设计股权融资与股东借款融资之间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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