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以物抵债”协议未履行,债权人能要求履行原债务吗?

文摘   2024-07-10 16:32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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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以物抵债的情况,以物抵债协议与原债务是什么关系呢?如果债务人或第三人没有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者经法院执行仍未能履行,债权人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呢?

最高院出台的关于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司法解释给出了明确答案,今天我们就来看一下这个规定。

一、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财产权利订立以物抵债协议的,依据本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二、法律解析

1、以物抵债协议达不到消灭原债务的作用,只有以物抵债协议实际履行才能消灭相应的原债务。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以物抵债协议的作用并不是消灭了原债务,而是变更了原债务的履行方式。

比如在民间借贷中,原债务的履行方式是货币,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了以房抵债协议,即还款方式由货币变更为房屋。但只有在房屋按照以房抵债协议的约定实际履行时才能消灭原债务,这个实际履行的约定可以是过户并转移占有,也可以是仅过户或仅转移占有,或者其他。

如果以物抵债协议只有部分得到履行,那只能消灭相应的原债务。

2、符合条件时债权人有选择权,可以在请求履行原债务、以物抵债中二选一。

选择权产生的条件包括:

1)以物抵债协议未依约履行,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这个规定,债权人需要事先催告才能行使选择权。

如果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无需催告呢?笔者认为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2)当事人未约定排除选择权

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通过约定排除选择权的适用,比如仅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或以物抵债协议未按约履行时仅履行原债务。如果有此类约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3、怎么选择为好?

债权人在起诉时就要二选一,选择时主要考虑以物抵债强制履行的可行性,有些以物抵债协议在法律上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行性,比如由于各种原因过户存在障碍的房屋。

4、如果债权人起诉时选择了以物抵债,但经强制执行仍未能以物抵债,债权人还可以起诉债务人履行原债务吗?

笔者认为可以。法院判决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并不是确认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这从上述“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

如果将以物抵债协议视为一份买卖物品的合同,买方(债权人)支付对价的方式是原债权,卖方不履行合同,如果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履行,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起诉卖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原债务本质上并无不同。

因此,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未能以物抵债的,债权人可以解除以物抵债协议并要求债务人履行原债务。

5、影响以物抵债协议效力的因素

1)无权处分影响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吗?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无权处分的以物抵债协议效力问题准用该司法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如下:

第十九条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或者真正权利人仅以让与人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未取得真正权利人事后同意或者让与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受让人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让与人承担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前款规定的合同被认定有效,且让与人已经将财产交付或者移转登记至受让人,真正权利人请求认定财产权利未发生变动或者请求返还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善意取得财产权利的除外。

因此,无权无分并不会导致以物抵债协议无效,但如果真正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债权人需要证明自己是善意取得方有权拒绝返还。

2)可能导致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事由

以物抵债协议无效的事由与其他协议并无不同,比如以房抵债的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农村的房屋抵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债权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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