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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且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股东的法定出资方式包括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等。那么问题来了,股东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将货币出资变更为其他出资方式,并完成实缴,会被认定为履行完毕出资义务了吗?可以避免被追究补充赔偿责任或被追加执行吗?比如将100万元的货币出资变更为评估值100万元的商标出资。
笔者的答案是,这种行为很可能被认为是逃避债务的行为,从而无法避免被追究责任,除非股东能证明出资方式变更具有商业合理性,以及变更后的出资不会降低公司的资本充实性和偿债能力。
下面我们看几个案例。
一、货币出资变更为专利权出资
(2023)内民申7426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本案中,因被执行人某装饰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赵某提起本案诉讼,申请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石某为被执行人。石某虽在本案二审期间提交证据以证明2023年4月14日其以专利权出资195万元,完成了股权补足义务。但某装饰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载明,股东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并非知识产权。公司资本登记情况对外具有公示公信效力,石某在诉讼过程中,以知识产权变更出资方式和期限,与企业登记信息公示的货币出资不符,尤其在公司对外债务不能清偿期间,其将货币出资变更为非货币出资,降低了财产价值的流动性,违背公司资本充实的相关规定,亦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故原审判决认定石某未按原约定货币出资,改用估值弹性较大的知识产权出资,降低了公司的资产信用和资本信用,且变更出资方式行为未经债权人的同意,不得对抗已经形成的债权,应认定石某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应对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石某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类似案例还有(2023)豫民申10520号。
二、货币出资变更为实物出资
(2024)冀10民终4783号执行异议之诉
被上诉人王某印、张某明、刘某良、张某玮主张其在认缴期限届满前已经完成实缴出资,对于被上诉人主张以实物出资的部分,其提交的北京某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正源天成评报字【2023】第DF016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源天成评报字【2023】第DF01611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源天成评报字【2023】第DF01545号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源天成评报字【2023】第DF01644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依据股东个人出具的承诺函确定评估资产的权属,评估机构在接受委托当天即对几万株苗木的价值作出评估,且资产评估报告书对苗木的评估价值与评估前股东会决议股东实物出资的金额完全一致,在债权人对评估作价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应由股东就苗木权属、评估作价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经本院现场送达,评估机构的注册地址无公司挂牌、无人员办公、办公电话亦无人接听,无法到庭接受质询,综合以上情况,可以认定评估结论具有不可靠性。股东在执行程序终本的情况下,将部分货币出资变更为实物出资,且无充分证据证实实物出资的真实性和变更出资方式的合理性,该变更行为对债权人不能产生出资的法律效力,股东仍需在变更前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某某园林绿化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货币出资变更为股权出资
(2020)京民申2988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牛某主张其通过转让案外人股权方式履行了对博越超然公司的出资义务,但结合双方陈述及相关证据分析,牛某在知晓法院裁定追加其作为被执行人并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一情况下,并未积极履行其对和平里招待所的清偿义务,而是在很短时间内对案外公司出资,并与博越超然公司达成以持有股权履行出资义务的调解书,同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故一、二审法院认定牛某与博越超然公司恶意串通以躲避对和平里招待所的执行,是正确的。牛某未按照章程规定的出资方式进行出资,其补足出资行为不能对抗执行申请人,牛某关于其补足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结语:
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想通过变更出资方式规避责任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如果真的因为商业原因需要变更出资方式,建议与债权人沟通,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后再实施。
债务发生在股权转让之后,原股东是否承担补充责任?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就公司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吗? 注意了!公司注销不免除股东、发起人的出资责任 股东是按认缴还是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执行实务】被执行公司注销,还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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