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如何正确减资?

文摘   2024-06-16 19:38   北京  

关于我们

【法务CLUB】致力于分享民商法领域,特别是商事法领域的法律实用资讯,解答您的法律疑难问题,干货多多,欢迎光临(律师联系方式附后)

阅读要点提示

新《公司法》即将于202471日起实施,其中改动很大的一项制度是减资制度,新增了同比例减资制度、减资补亏制度,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这两项新制度。

一、同比例减资原则及例外

1、同比例减资原则

新《公司法》减资制度最大的一项改动是同比例减资原则,即“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例如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其中甲出资700万元,乙出资300万元,公司要减少注册资本至500万元,按照同比例减资原则,两个股东应当同比例减少50%的注册资本,减资后甲出资350万元,乙出资150万元。

2、例外情形

“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1)法律另有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新《公司法》第五十二条的股东失权制度、第八十九条的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

股东失权后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失权股东的股权,其他股东的出资额不变。

异议股东行使回购请求权,公司回购股权后可以注销该股权,注销股权导致减少注册资本,但其他股东出资额不变。

(2)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通过全体股东的约定排除同比例减资原则的适用。

在今后的实务中,投资人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对赌行为应该是运用这一例外情形最多的情况,需要投资人关注对赌协议、标的公司股东会决议等法律文件的条款,应该作出有针对性的设计。

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对于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这一例外规定很重要。某种程度上讲,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不大,出于方便融资的考虑,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设置相关条款,允许某些财务投资人定向减资。

对上市公司来说一般情况下就没这个必要了,股票市场也不会允许股东定向减资。

二、减资补亏

新《公司法》允许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通过减资的方式弥补亏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前提

减资补亏的前提是公司在使用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2、减资补亏不得向股东分配

即减资只是财务报表项目的调整,资产不得流向股东。例如某公司实收资本1000万元,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未分配利润仍为负100万元,可以在财务报表上将实收资本减记为900万元,将未分配利润增加至0,但是不得将公司资产分配给股东。

3、减资补亏不得免除股东出资义务

即减资补亏只能减少已经实缴出资的部分,如果某个股东既有已经实缴的出资,又有尚未实缴的出资,尚未实缴的出资是不能减资补亏的。

4、减资补亏不用向债权人清偿或提供担保

因为减资补亏并未导致资产流出公司,也未减少股东的出资义务,公司偿债能力没有实质性变化,所以无需向债权人清偿或提供担保。

5、利润分配限制

减资补亏对利润分配有限制,即前述条款规定的任意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达到注册资本的50%前不得分配利润。

看完了?分享、点赞、在看,任你安排

END

往期推荐


更多精彩请翻阅或搜索历史文章

主 编 简 介

()

        扫码关注主编
提供专业、优质法律服务




扫码关注本公众号
提供实用、新鲜法律资讯


转发,点赞,在看,安排一下?

法务CLUB
法务CLUB致力于商事法领域,特别是公司法领域的法律理论与实务分析,为广大投资者、公司高管、法务人员提供专业法律信息。欢迎投稿。邮箱:sunjunxia-11@163.com,手机:13693599513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