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的这些比例你一定要知道——1%,5%,10%,20%,30%,34%,51%,67%,100%

文摘   金融财经   2024-10-31 22:27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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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要点提示
 

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人都对股权比例的重要性有一定的了解,下面就来复习一下这些关键比例,看看都有什么重要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比例均涉及股东某些权利的行使,有些比例可以由公司章程予以变更,有些则不能。本文中如无特别说明,则属不能变更。


一、1%:股份公司股东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提起诉讼的最低比例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1%:股份公司股东向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最低比例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三、5%:上市公司举牌线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第十四条

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四、10%:提议召开股东会、股份公司董事会的最低比例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五、20%:上市公司详式权益报告线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六、30%:上市公司要约收购触发线

相关法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七、34%:重大事项一票否决线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该比例可通过章程提高但不可降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股份公司】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注:股份公司基数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基数是全部表决权】

 

八:51%:控股线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二百六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低于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九、67%:绝对控股线(有限责任公司)

相关法条:公司法【同上述第七项】

注:如果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没有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别约定,则持股比例达到67%就可以决定公司股东会的所有审议事项。但是切记如果还有其他股东,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一定要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进行,否则存在被小股东撤销的风险。

 

十、100%: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殊性

相关法条: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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