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股权已转让,还承担其他发起人出资连带责任吗?

文摘   2024-05-31 20:5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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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篇文章【新《公司法》下,公司成立后,发起人还互相承担未到期出资的担保责任吗?】我们探讨了公司设立时发起人的出资连带责任问题,本篇文章我们探讨发起人已转让股权的情况下,是否还承担其他发起人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
一、相关规定
1、发起人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2、其他相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九民会议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二、法律解析

为方便讨论,我们假设公司有两名发起人甲、乙,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被公司或者债权人起诉,起诉前乙已将股权转让,我们的问题是,乙还承担甲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吗?

从法律规定来看,追究乙的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被告股东”甲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2、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3、乙是公司的发起人。

似乎只要乙是公司的发起人,无论乙是否转让股权,无论乙的出资义务是否完成,都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让而免责。

但在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大概有以下两种观点:

1、鉴于发起人的特殊性,对于公司资本充实应负连带责任,发起人责任是法定的,无论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善意还是恶意,均不因股权转让而免责。

2、对发起人责任不宜搞“终身制”,要考虑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善意还是恶意,包括原告债权发生时间、股权转让对价、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加速到期情形等,如果是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股权,不能免责;如果不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可以免责。

三、司法案例

1、股权转让不免除发起人责任

案号:(2013)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398

裁判观点: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俞乃铨和詹明均为顺樟公司的发起人,新上海商社公司主张俞乃铨和詹明对上述补充赔偿责任互负连带责任的,于法有据,应予支持。股权的转让不影响股东出资义务的承担,因而俞乃铨提出的因其已经将所有的顺樟公司股权转让他人,故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2、恶意逃债,应承担发起人责任

案号:(2019)京0105民初76160

裁判观点:

根据第三人的工商档案的记载,被告既是公司的股东,也是公司的发起人。虽然被告在20191月转让股权时,其认缴出资期限尚未届满,但是被告在明知第三人有债务的情况下,将其名下的股权零元转让给案外人邵长兴。本院认定被告将股权转让给邵长兴的行为是利用公司股东的期限利益恶意逃避债务,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被告恶意转让股权,滥用股东利益的行为应予以否定。故被告作为第三人的原股东不应享有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其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因此,原告要求追加被告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3、转让未届期股权,债务形成于转让后,不承担发起人责任

案号:2023)沪0112民初19077

关于被告李园园、杨功勋的责任负担问题。该二被告系旂承公司的发起人,股权认缴期限为203512月之前,而案涉债权形成于该股权转让之后,在该二被告认缴出资期限届满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之前已转让了持有的股权,不存在转让股权以逃废出资义务的恶意,现该二被告并非旂承公司的股东。本院认为,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转让股权的,原则上应当保护原股东的期限利益,出资义务应当由受让人承担。综合考量案涉债务形成时间、转让行为是否为恶意等多项因素,原告以该二被告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要求判令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之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注:新公司法下有变化,转让未届期股权需要承担受让人出资义务的补充责任

四、结语

对于发起人来说,鉴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问题的观点并不统一,作为发起人寻找合作伙伴创立公司要谨慎,对于合作伙伴的出资能力进行必要的核查。

对于债权人来说,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向发起人主张连带责任仍是实现债权的可能救济途径,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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