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转让,新《公司法》第88条不再具有溯及力!

文摘   2024-12-25 21:29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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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法释〔202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不溯及适用的批复》。
这一批复推翻了2024年6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项“股东转让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关于转让人、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认定,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这是否意味着新《公司法》施行前的未届期股权转让,老股东不用承担补充责任了呢?未必(可参考文末往期推荐文章)。我们先来看一下批复,相关分析在之后的文章中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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