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实务】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如何执行?

文摘   2024-10-08 19:58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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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要点提示

在执行实务中,别忽视一个重要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可以对被执行人名下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提起执行异议或执行异议之诉,与之相对应,申请执行人也可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或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之诉。

一、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十二条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二、法律解析

1、执行法院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并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情况。

在公开可查的执行类裁判文书中,很多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如果被执行人已婚,会进一步查询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情况。

如果申请执行人了解被执行人的此类信息,可以提供给执行法院。

2、有条件的情况下可直接执行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

夫妻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执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共有财产中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

3、代位析产

如果无法达成分割协议,或虽然达成协议但债权人不认可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代位提起析产诉讼。

三、实务案例

武某某与高某某执行实施案【(2022)鲁08911367号】

【裁判要旨】

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应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是否与他人拥有共同财产。被执行人配偶名下银行存款虽以个人名义所存,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存款系其个人财产,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共有的登记在案外人名下的涉案银行存款进行冻结。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在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法院可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并通知其配偶,如其无异议,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理由如下:

第一,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与案外人张某某于19991129日登记结婚,婚后高某某与张某某共同经营收入十七万余元存入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该存款属于张某某与被执行人高某某夫妻共同财产,即案外人张某某名下银行账户的存款中有被执行人高某某的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高某某配偶名下夫妻共同财产中被执行人高某某个人部分,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共有人对查封、扣押、冻结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共有财产。

本案中,被执行人配偶经释法析理,对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账户无异议,同意扣划部分存款用于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高某某所负金钱给付义务,故可视为已进行财产分割,人民法院可直接执行相关财产。

四、实务建议

1、了解执行法院是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情况、配偶名下财产情况,如果没有查询,申请法院进行查询,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

2、如果被执行人配偶不同意执行共有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之诉。

附地方司法文件:《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执行局()长座谈会(第二次会议)纪要——关于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若干问题的意见》(节选,2010.09.17 发布

六、变更或追加执行当事人相关的几个问题

3、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书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该共同财产的,执行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配偶以该财产为其个人财产为由提出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关于案外人异议的规定处理。

夫妻离婚后,民事判决或调解书对财产已经进行分割的,或者双方已经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的,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前配偶为被执行人,也不能执行前配偶实际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夫妻离婚后,对财产没有进行分割的,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名下的财产及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可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后,执行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被执行人的前配偶,并告知其可依法提出异议。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整体,无需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单个财产逐一进行分割。可执行的被执行人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共有部分,不得超过夫妻共同财产价值总额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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